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文号:新克政发〔2012〕26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市十三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实干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市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市政府各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富民强市,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变化变革、敢于担当,打破条条框框束缚,用市场化的理念、国际化的视野和改革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谋划工作,努力创造国内最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最先进的城市管理模式、最和谐的现代文明社会,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要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在发展地方经济、推动城市建设、繁荣社会事业、培育现代文化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增强市场观念和经济头脑,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
进一步强化经济调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经济运行,调控房价、稳定物价,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特别要强化商贸流通、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高度关注和改善民生,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实施诚信数据库系统工程,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细化处置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起作用,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创新。本着“把困难留在机关,把方便留给基层和群众”的原则,将服务经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转化为一种共识、一种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长负责。
八、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也可委托常务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处理分管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或市长请示、汇报。受市长的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市长顾问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政府的,应事先征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进行风险评估,并通过向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不断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坚持原则,又善于变通、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和创新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策研究机构进行审查,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群众意愿,有利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努力形成执法合力。
第五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虚心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等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创新群众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焦点舆情,要积极主动引导,认真整改和反馈。
二十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发布协调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通告、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途径,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各部门要善于利用媒体宣传政府工作、推进工作的落实。
要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六章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属各副市长分管范围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报告,对全年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科学谋划,认真编制部门预算,计划好全年各项工作。要坚持以“工程管理”的方式确定重点工作的实施步骤、形象进度、关键节点,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要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加大工作执行过程中的效能监察和考评力度,通过采取季度、月度和每周通报等形式,及时通报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会议制度
二十九、按照决策程序和权限范围,市人民政府的会议主要有: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秘书长重点工作协调会议等。
三十、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会议不定期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监督、保证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定、决策以及市委指示、要求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政府各部门干部任免和对违法违纪干部的处理;
(三)指导政府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其他需要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负责人,以及驻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驻市各中央石油石化企业、军分区、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以及党群部门、社会团体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一般在年初和年中各召开一次,邀请列席会议的单位,在上述范围内可根据年初、年中会议实际需要确定。
年初召开的政府全体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制订、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的改革措施;
(四)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情况,传达市人民政府主要决议,总结和部署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
(五)交流部门工作经验,听取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年中召开的政府全体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政府主要工作和各专项工作推进情况;
(二)安排下半年主要工作;
(三)传达和学习上级重要文件精神;
(四)讨论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二、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市委、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议题也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方针、政策、决议、指示以及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市人民政府拟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市长令;
(五)研究审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及重要计划、规划和重大经济建设、改革发展措施;
(六)审议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听取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八)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学习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推动学习型政府建设;
(九)研究讨论其他必须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十三、市政府秘书长重点工作协调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各科室及挂靠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各区区长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外出时,由指定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意见,安排市人民政府的主要会议和活动;
(二)督促检查市政府重要决定和市长、副市长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反映的问题;
(四)研究处理重大政务信息及反馈工作。
三十四、按照职权范围,凡属市长、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或者应由市政府部门自行处理,以及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原则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般情况下,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议题,会前要充分研究、沟通和广泛征求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并签注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告后安排;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议题,应由呈报部门牵头,事先协商一致或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按上述程序操作。特殊情况下,如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议题有不同意见,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常务副市长组织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秘书长报请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安排。
对于确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的文字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送市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提前阅知。有关议题的汇报一般采用多媒体方式,汇报内容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领导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行政正职到会,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需书面或口头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领导参加。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以会议通报或纪要为准。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可报请市长审定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审定。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区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业务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只安排与内容密切相关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参加,不安排无密切关系的部门领导,特别是行政正职领导陪会。会议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突出会议主题,提倡讲短话、开短会。与会人员会前必须了解会议内容,做好充分准备,能代表本部门表态。要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精神和决定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市辖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对各类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第八章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区长、主任(局长)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且不得多头报送;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一般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涉及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根据领导批示,一般在7至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及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其他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转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要全面推进市政府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作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四十七、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和礼仪性奠基、揭幕、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后,统一安排市领导参加。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及工作部门出席各类会议、活动。确实需要邀请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非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各级领导、各部门不得擅自参加各类协会、理事会、研究会等全国、自治区性社团组织。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对口接待的原则,做到友好热情、周到礼貌、朴实节俭。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的统一协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务接待活动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行政正职为本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领导或代表团,自治区人民政府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正职及疆内各地、州、市行政领导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接待,副省(部)级以上来宾接待须报市委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副职及所属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由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口接待,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需要市政府领导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县(市)、区领导或代表团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原则上由各区负责接待。
外宾来访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参加会见、宴请等活动,由市外办提出安排意见,报请外事分管领导同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市领导参加的各项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
四十九、严格规范市政府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坚决杜绝无实质性内容的外出活动。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参观、学习、考察,须提交书面报告,提出具体的参观、学习、考察的目的、时间、路线,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由本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严格把关;组团外出的,必须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外出期间,严禁擅自延长时间、绕道或中途滞留、公款旅游。外出人员返回后,应于10个工作日之内,向主管领导递交参观、学习、考察的书面报告。
市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需按规定程序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学习计划执行。
市政府工作人员外出出差,必须严格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报销规定。
五十、切实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三公”管理要求,实行因公出国预算和计划统一管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国(境)计划报市外事办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出国(境)计划需写明出访目的、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出访路线、访问单位、预期达到的目标、经费来源及经费预算等,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出访团组归国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出访总结,报主管市领导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五十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出访、出差或休假,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注意保密,未经领导同志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把关。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除主要负责同志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各区的一般性工作会议、活动,以及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把关。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风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因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五十六、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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