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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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地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卫生局制定的《吐鲁番地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2月8日
吐鲁番地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吐鲁番地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1、整合医疗资源,加强医防合作,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优势,共同落实结核病控制政策,提高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率、治愈率。
2、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完成结核病人管理的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地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工作目标。
(二)具体目标
1、新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率在70%以上;
2、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3、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4、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5、县(市)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6、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7、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8、各级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90%;
9、卫生行政部门与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社区(乡、村)的例会召开率达100%;对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100%;
10、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免费药品使用率、免费诊断率100%;
11、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中,除严重合并症病人、疑难病人、需要有创操作(如活检)或手术者、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病人需要住院治疗外,绝大多数肺结核病人不需住院,肺结核病人住院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有条件的县(市)对涂阳肺结核患者可以采取住院治疗,住院期限至患者痰菌阴转为止。
二、工作原则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地、县(市)、乡(镇)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疾控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督导管理”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三、工作依据
(一)《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
(五)卫生部《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2年版)、《初治菌阳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版)》、《复治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版)》(卫办医政发〔2012〕8号);
(六)《吐鲁番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四、组织领导
1、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
(1)领导、检查、督导、考核各自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工作。
(2)定期召开会议,检查落实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和任务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落实结核病防治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2、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3、地区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合理预算安排补助专项防治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4、地区教育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各级学校的工作计划,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5、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的支持。
6、地区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
7、地区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
8、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大病统筹救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
9、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10、地区文广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11、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五、实施与管理
地、县(市)领导小组下设执行机构,由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
(一)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负责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二)疾控中心是结核病控制工作的主体和组织实施者,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结核病发展服务体系工作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做好相关培训宣传和督导工作。协调、督促医疗机构、社区(乡、村)防保机构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管理等工作。
(三)综合医疗机构是建立健全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综合医院资源优势,积极发现肺结核患者,对其进行规范诊断、治疗和管理,提高管理力度和效率,全面贯彻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开展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患者的推荐、追踪、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经费来源:中央财政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自治区财政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地、县(市)各级财政结核病防治配套经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统筹、低保救助经费。
2、经费预算: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经费测算标准统一编制年度结核病防治经费需求预算,并及时拨付。其中:
(1)按自治区要求由当地财政配套的经费,应由当地政府将配套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至相关部门,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2)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所需的费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照每名患者700—1200元预算,拨付至执行机构,落实相关减免政策,确保患者得到有效医治。
3、经费管理: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对结核病防治经费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活动进度使用。
4、经费核算:地、县(市)财务设在各级疾控机构财务部门,由其负责财务核算。资金核算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财务报表。
5、经费支付程序:按自治区、地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健康教育
结核病健康教育是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宣传及社会动员,使广大居民和社会了解结核病防治基本知识,动员居民及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以及结核病防治的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相应的健康促进活动,认真组织实施“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系列活动,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在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时,应传授给目标人群简单、准确的信息。
(三)考核评价
1、各县(市)负责各自辖区内日常工作的督导考核,对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督查,督导报告及时上报地区有关部门。
2、地区每季度对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于年底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总结工作亮点,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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