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红政办发〔2015〕180号
颁布日期:2015-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议题的有关事宜,推动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切实解决部分上会材料不规范、会前研究不深入、对议题内容不清楚等问题,经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会前审查程序

(一)拟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细做实研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修改完善和提交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并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没有征求法制办意见的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二)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须在会前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认真研究材料中需常务会决策的事项,不得含糊不清、临时提议。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的政策性文件,会前州政府分管领导须召集相关部门统一意见或提出相对成熟的备选方案,供常务会决策。凡是未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研究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三)拟提请研究议题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主办科室须提前征求州财政局意见,凡是没有征求州财政局意见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州财政局意见一式三份,会前交综合科分送相关州级领导)。

(四)拟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议题,须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建议方案,供州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五)备选议题列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正式议题后,议题主办科室须在常务会前1日内对议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交州政府办综合科,由州政府办综合科对议题材料的格式统一规范后方可按通知要求复送。

二、提高纪要撰写的质量和效率

(一)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要忠于会议实际,真实反映会议内容,抓住重点,应记尽记,并做到字迹清楚,叙述事项准确,不得以纪要代替记录。

(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必须在会后2日内形成初稿,报州政府办分管领导审核,审核修改后征求州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州财政局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签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

三、明确贯彻落实责任

(一)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州直有关部门和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按会议要求抓紧修改、对接、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州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报批。

(二)州政府办分管领导和文件承办科室须对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审核把关,拟制发文件要符合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州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凡与州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州直有关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安排部署、跟踪督查,推动决策落实到位。州直有关部门和州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要对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策事项和常务会上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及时安排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四)州政府分管领导是贯彻落实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领导,州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具体承办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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