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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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等12个部门《关于开展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关于开展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湖州电力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家9部委和省11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化以铅酸蓄电池企业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行业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加强重金属生产企业监管。在2010年专项行动基础上,实施《湖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全面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执法监管,严把重金属污染项目立项关和环保准入关,规范环保“三同时”验收。加大对重点防控区域和防控企业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有效措施,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消除污染隐患。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电镀、小制革和小冶炼等重金属行业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次生污染事件。
2.重点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把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全面彻查铅酸蓄电池企业,查清企业生产地址和生产规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评及“三同时”、职业病防治、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雨污管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急处置设施、废水废气排放和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与处置等情况,建立完善铅酸蓄电池企业环保动态数据库。对所有废气、废水和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每月进行1次执法检查。切实加大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执行省政府提出的“七个一律”要求。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必须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在2011年7月底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台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重点排查铅酸蓄电池、电镀和制革企业各类危险废物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污染问题。在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的同时,深化其他行业危险固废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整治工作,对全市化工医药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情况和自行处置利用进行全面梳理,推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危险废物申报产生与环评审批数量差距过大,贮存、转移不规范,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简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应急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薄弱等问题,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提高工作。对全市范围内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入厂分析、经营记录簿、转移联单管理、应急预案管理、污染排放在线监控等方面进行检查,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试行分级管理和经营人员资格认证。
4.完善重金属生产企业监管机制。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涉铅、汞、镉、铬、砷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须每两年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加强重金属污染隐患排查,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落实整改责任,督促责任单位,坚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健全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逐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严格信息报送,依法严惩肇事企业,全力救治受影响群众,同时做好信息公开、群众安抚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强化污水处理厂和火电等减排重点企业执法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全面分析、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质量的监管,强化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强纳管企业监管,严厉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向市政管网偷排严重超标污水、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湖州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方案的要求,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严禁违法堆放、丢弃、倾倒和直排,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
2.加强火电热电等重点企业日常监管。对电力企业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等情况实施重点检查。加大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检查频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的单位,除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应依法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优惠电价、暂缓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暂停其环保资金的补助和项目安排。加强企业治理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运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1.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机制。严格把关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认真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安全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排污口、建筑物、码头、畜禽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网箱养殖和农家乐等污染源,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化工、电镀、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对列入环境风险源名录的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要严格执法,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有关措施。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上游地区油类、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完善防溢流、防渗漏等防止污染事故的措施。建立完善水源地水质监测体系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形成有效的预警、应急救援和科学处置机制,严肃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
2.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太湖流域、东西苕溪为重点,对沿湖、沿河及平原河网水系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切实加强蓝藻防控措施,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加强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在做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还要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力争解决一批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召开全市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5月~8月)。按照实施方案,各县(区)要组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及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6月10日前,挂牌督办案件查办情况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6月初,市、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活动情况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督查阶段(2011年9月~10月)。9月初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县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9月底和10月份分别迎接省和国家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0年11月)。各县(区)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2011年11月5日前向市整治办报送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2011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特别要强化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和执法监察,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排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查督办。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重点问题整治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挂牌督办。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在6月底前,各县(区)要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加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认真梳理去年以来处罚案件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加强舆论宣传。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发挥环保门户网站、12369环保热线和有奖举报的作用,及时传递环境信息,充分听取群众诉求,努力营造环境保护的社会化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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