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09〕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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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政办发〔2009〕113号
为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信息共享的含义和意义
本意见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政务信息共享是指各机关间政务信息的提供、查询和使用。
推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共享,是机关开展业务协同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减少信息重复采集和存放,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数据“一数一源”,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系统效能,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和水平,促进创新型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电子政务“一体化”,提供“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政务信息共享的范围和重点
(一)各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与其他机关履行职责相关联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属于共享政务信息,应列入政务信息共享范围。
(二)全市人口、法人单位(机构)、地理空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四大基础信息库的指标数据是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数据和重点内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指标数据,必须按本意见规定实行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共享办法另行制定。
三、政务信息共享的分类
政务信息共享分为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两类。完全共享是指政务信息在各机关间的普遍共享;部分共享是指根据需求申请和职能关联,政务信息在部分机关间的共享,或在特定的业务和工作中的共享。
四、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
我市的政务信息共享,主要依托全市统一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实现。原则上机关不再单独建设政务信息共享设施,已建的政务信息共享设施应逐步整合、归并。各县区政府应按全市统一的标准进行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建设。
机关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共享政务信息的目录编制和交换,应遵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五、政务信息共享的总体目标及任务
(一)总体目标
经过5年努力,基本完成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初步实现机关政务信息的有序共享,基本满足机关间业务协同的政务信息共享需求,政务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推进任务
1.启动期(2009年),建立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框架,完成数据交换中心平台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人口、法人单位(机构)基础信息库建设初见成效。完成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的建设,完成市财政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质量技监局、人口计生委、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批8个部门的数据交换接口。实现财政地税、工商、国税“三证合一”的一站式服务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应用。
2.发展期(2010-2011年),开展政务信息共享二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机构)基础信息库建设,初步建立以数字城管为基本应用的地理信息基础信息库的共享系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基础信息库统筹建设起步,在城市建设和管理、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行政审批等重点领域形成信息共享。逐步完成市发改委、统计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贸粮局、人事局、经委、规划建设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档案局、行政服务中心、人行湖州中支等20个部门的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编制,县、区完成首批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编制和发布。
3.完善期(2012-2013年),四大基础信息库基本建成并得到有效使用。机关政务信息共享目录陆续、全面发布,政务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六、政务信息共享的职责分工
(一)共享政务信息的审查机关
共享政务信息的审查机关由市监察局、法制办,市委保密局等部门组成,市信息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共享政务信息的提供机关
共享政务信息的提供机关应加快实现本机关政务信息资源数字化,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共享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审查并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政务信息内容,确保共享政务信息的安全、准确、全面。
当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无法确定政务信息可否提供共享时,应当报共享政务信息审查机关审定。
(三)共享政务信息的使用机关
共享政务信息的使用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共享用途和具体业务环节,在双方或多方(履行职责相关联的两个或多个部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共享政务信息;确需向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方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应书面征得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的同意。
共享政务信息使用机关应做好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的保障工作。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共享政务信息的,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共享政务信息使用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共享政务信息使用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采集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已经采集的政务信息。
七、政务信息共享的审核制度
(一)完全共享政务信息的审核发布制度
1.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机关分别按时提出本单位的完全共享政务信息目录。
2.审查机关对全市统一提出或机关分别提出的完全共享政务信息目录及内容进行审查。
3.市信息办逐批向市政府报送经审查的完全共享政务信息目录。
4.经市政府审定后逐批发布共享政务信息目录。
(二)部分共享政务信息的审核实施制度
1.共享政务信息使用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市信息办提出共享政务信息的需求申请,说明共享信息的用途、使用范围、技术设施、安全保障措施等。原则上一事一申请。
2.审查机关对共享政务信息的需求申请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以后,审查机关向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发出《共享政务信息需求联系单》。
4.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根据《共享政务信息需求联系单》作出回复,提供共享信息;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共享的,应提供充足的理由及依据并提请审查机关审议;原则上以审查机关的审议意见作为最终执行依据。
5.机关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能利用共享成果的,不得重复建设。
6.市信息办向共享政务信息需求机关和提供机关发出《共享政务信息实施任务书》。
八、政务信息共享的工作要求
政务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结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安排、工作目标考核、行政问责等方面的协同,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长效工作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激励机制,并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以切实有效、持续稳步地推进信息共享。
市信息办作为我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市的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负责起草政务信息共享的规划、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并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相关配套细则;统筹协调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受理政务信息共享需求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共享需求审查;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共享的实施工作;向政务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政务信息共享工作总结和有关情况。
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成立相应工作组织,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完善措施,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不断满足跨部门业务协同电子政务服务需求。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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