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衢政发〔201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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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3 | 失效日期:2014-01-08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一个中心、两大战役"推进力度,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有效配置率,扩大有效投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着力形成"腾笼换鸟"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力争在"十二五"末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有效投资较快增长。
(二)工作目标。2012年,全市盘活存量土地900亩;腾出用能空间17万吨标煤;淘汰落后产能水泥211万吨,关闭粘土砖瓦窑企业13家;在2011年基础上削减化学需氧量2.2%、氨氮2.8%、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2%。2014年,衢州市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到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比2010年下降31.5%;累计腾出用能空间30万吨标煤;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全面淘汰粘土砖瓦窑企业,对衢州市区其他污染类别严重的企业及时完成搬迁,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城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淘汰落后产能、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均完成省下达指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存量调整提升与增量优化做强相结合,坚持以市、县(市、区)政府为"腾笼换鸟"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以企业为"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主体,坚持以市场调节手段为主,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努力形成"腾笼换鸟"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倒逼机制
(四)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土地盘活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土地盘活的范围、标准,实施"一地一策"办法,加大土地盘活力度。依法全面落实征收土地闲置费、协商或依法收回、实施土地置换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闲置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的已出让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建设。对闲置时间在2年以上的已出让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并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对闲置土地处置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级政府要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冶炼、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淘汰和转移一批不具备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业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六)全面推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衢州市区"用电和经济社会综合效益联动"的有序用电方案。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按《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研究并制订执行差别水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和差别用能政策。
(七)强化能源"双控"管理。深入推进"双控"目标责任制度,实施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用能总量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用能总量动态平衡机制。对未完成"腾笼换鸟"考核目标的单位,酌情核减其下一年度用能总量指标,并适当增加考核先进单位用能总量。探索建立区域内企业或项目用能交易制度和新增项目能耗准入对标制度。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减排考核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坚决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切实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为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
(九)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建立"腾笼换鸟"季度通报制度,对未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的单位,予以红牌警告,在红牌警告期内暂停该区域内项目能评、环评的审批和转报;对第二年度仍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谎报工作进展、瞒报落后产能和能耗、污染指标的单位实施行政问责。
三、建立约束机制
(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依法依规科学确定拟供应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国土部门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咨询服务制度,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首期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乡镇工业功能区首期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实施项目供地与注册资本相挂钩,供地项目要求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亩以上。
(十一)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加强项目的规划选址、环评、用地标准控制和安全条件审查,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部分产能落后和过剩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和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十二)严控污染物排放。坚持减排约束性指标控制,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防污染产业转移。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CDM项目和合同能源融资等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扩大节能环保产业债券融资规模,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实施工业项目亩产税收制度。新供地项目建成达产后税收贡献率原则上要求达到: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10万元/亩以上,乡镇工业功能区5万元/亩以上。项目业主在入园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亩产税收的标准、兑现时间,建成后经复核验收未达到标准的项目不能享受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达不到该标准的项目,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不予通过,国土部门不予供地。新供地项目必须取得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后才能实施土地公开招拍挂程序,未经咨询服务程序和咨询服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十四)建立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新供地项目业主在与开发区(园区)签订入园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向开发区(园区)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原则上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低于土地出让总额的10%,最高为每宗500万元。项目建成后,经复核验收不合格的,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处置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理。
四、健全激励机制
(十五)鼓励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根据企业单位用地、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税收贡献等指标,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满足国家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容积率适当突破原有的标准。通过适当减少绿地、压缩辅助设施用地、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用地单位在保持现有工业区厂房土地性质不变、产权关系不变、建筑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以创新创意创业为方向,加快创新要素集聚,大力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六)设立工业项目亩产税收奖励制度。每年开展市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亩产税收贡献争先排名,对税收达到一定额度和增长幅度、排名前20位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其中对排名前3位的企业经营者授予"亩产税收贡献"一等奖,各奖励20万元;排名第4至第8位的企业经营者授予"亩产税收贡献"二等奖,各奖励10万元;排名第9至第20位的企业经营者授予"亩产税收贡献"三等奖,各奖励5万元。
(十七)实施要素供给倾斜制度。对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好、亩产税收高的企业实施要素供给倾斜制度,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用电等要素需求。对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低、亩产税收少的企业实施要素供给压缩制度,尤其在要素紧张、能源紧张时期可实行限制措施直至停产。
(十八)鼓励企业搬迁改造。鼓励"腾笼"企业向开发区(园区)搬迁,积极支持建成区内工业企业的搬迁,并优先安排用地。对搬迁企业新购置设备、新引进技术的在享受技术改造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2%的补助;对异地搬迁改造腾出的能耗空间给予一定补助,腾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排污指标,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规定执行或给予一定补助。
(十九)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退二优二"就地转型发展企业,其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各地可按该企业当年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生产设备净值价,给予20%的补助;对腾出的排污指标、能耗空间参照异地搬迁改造标准补助。对"退二进三"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退出企业,经认定符合城乡规划、环保、园区产业发展等要求的,经论证同意,对原土地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十)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积极鼓励企业整合、兼并、重组,减免企业整合并购重组的相关税费,依法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手续;企业办理合并分立的,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企业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
(二十一)鼓励"集中收储"工业用地。各考核单位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制订工业用地集中收储的标准、范围和年度计划。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途径退出用地。对自退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开发成耕地的,享受垦造耕地开发政策,给予造地费用补偿。
(二十二)积极承接省内产业转移。积极承接省内"腾笼换鸟"退出企业来衢落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主导产业培育发展方向的项目享受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各省级开发区(园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按照"山海协作"、“浙商回归"政策要求与省内发达地区共建产业园区。
(二十三)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参股、控股等方式,借力海外资源和市场做大做强。对于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大项目,予以外汇登记与汇兑管理便利。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外汇融资和避险工具的创新力度,加快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强化汇率避险专项服务,满足国际化运作企业对融资和规避风险的需求。
五、完善服务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腾笼换鸟"工作协调小组,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电力局、市质监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参加。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重点研究协调推进考核全市"腾笼换鸟"工作事宜。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用能优化配置工作组由市经信委牵头,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组由市国土局牵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部门责任,强化联动执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二十五)加大工作考核奖惩力度。市"腾笼换鸟"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制订相应的考核方案,把推进"腾笼换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扩大有效投资,加大对"腾笼换鸟"工作的考核力度,完善盘活存量、亩产税收等与财政奖励、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加大财政对加快推进"腾笼换鸟"工作的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各级财政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结构,支持加快推进"腾笼换鸟"工作。加强对市级有关部门履行"腾笼换鸟"工作职责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专版等形式,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充分挖掘企业和政府部门在"腾笼换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曝光资源、能源、土地等浪费现象,在全市营造"腾笼换鸟"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衢州市"腾笼换鸟"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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