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 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15〕38号
颁布日期:2015-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5年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2015年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暨

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进一步强化科技进步目标责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政府,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2015年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详见附件)所列的目标任务。

三、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先进行自评,年终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评,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二)计分办法。对各考核单位每项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和“增长比例”分别进行排序,无实绩的考核指标不给分。得分排序单位总数为奇数的以排位在中间的得基本分(N),名次每高一位加0.1N分,每低一位减0.1N分;总数为偶数的以排位在中间的两位中的后一位得基本分(N)。当年新增指标按“实际完成值”计分,不计算“增长比例”分。

(三)加减分。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以发文日期为准),因科技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委、省政府(包括中央、国务院部委)发文表彰的,每起加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的,每起加1分;科技部门综合性工作在全省系统评比获集体第一名的,加1分;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科技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省委、省政府及以上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加0.5分;科技工作有较大的创新或突破,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召开现场会加以推广的,加1分;上述各类总加分不超过5分。凡因工作原因影响市在全省各类督查考核中成绩的,每起扣1分。

四、奖励措施

根据考核结果,以总分高低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附件:2015年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创建暨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http://www.sx.gov.cn/art/2015/5/29/art_7841_13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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