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浙江省台州市委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2015〕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拔尖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台州经济社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选拔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拔尖人才培养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拔尖人才管理要立足于管好、管活,重在搞好服务、发挥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拔尖人才,主要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

第二章选拔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对象面向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农民,且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资历、行业、户籍等条件限制。不再从事专业性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选拔对象。每届选拔名额视台州经济社会和人才队伍发展情况确定。

第五条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在各自领域做出显著成绩,起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作用;已连续在台工作4年以上,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确有特殊成就和贡献的,可适当放宽。连续四届当选拔尖人才的,享有终身拔尖人才称号。终身拔尖人才不占拔尖人才选拔名额。

第六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程序。

(一)申报推荐。申报人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专家推荐或个人自荐后,根据属地原则和行业主管原则,分别向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审查初选。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推荐标准和条件,根据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经公示后确定初选候选人并报市委组织部。

(三)复核评选。市委组织部对初选候选人进行进一步核实后,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初选候选人进行专业评审,产生拔尖人才、终身拔尖人才初步人选。

(四)批准公布。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对初步人选进行讨论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名单,并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名单经公示合格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委、市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章培养与待遇

第七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下列培养政策:

(一)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创新能力等教育培训,届期内参加一次以上由市、县(市、区)两级组织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市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

(二)在同等条件下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支持等,或者申报市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领衔人、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等,市级主管部门优先审批、优先立项。

(三)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省特级专家、省“万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等省级及以上奖项和培养人选的推荐,在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和同等业绩时,优先在拔尖人才中选拔。

(四)申报功勋教师、特级教师、重点学科带头人、医坛新秀、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等省级及以上专业奖项和培养工程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其列为优先推荐人选。

(五)在市拔尖人才中遴选确定部分人员为重点资助对象,作为国家“特支计划”、省特级专家、省“万人计划”推荐申报预备人选进行跟踪培养,管理期内给予每位重点资助人员40万元的成长扶持经费。《重点资助人员遴选及培养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对综合素质好、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拔尖人才,适时优先选拔到重要岗位,并推荐有代表性的拔尖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八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政策待遇:

(一)享受台州市政府人才特殊津贴,终身拔尖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享受期至退休(自由职业者等为60岁);拔尖人才届期内每人每月1000元。

(二)享受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市保健基地医院干部门诊享受免挂号就诊、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等服务,优先入住干部病房,并每年享受一次体检(二级保健待遇)。

(四)每2年享受一次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优先聘任。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优先聘任拔尖人才的,所在单位应在事先出具书面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六)因工作或生活原因需迁移户籍,且在工作地所属县(市、区)范围内有挂靠接收单位的,可在当地公安机关办证窗口办理户籍转迁手续,家属可不随迁。

(七)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初中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学区范围内优先入读;子女入读幼儿园的,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子女从市外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原则上按其原学校档次安排在当地高一档次学校就读。

第四章义务与管理

第九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研究成果转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示范和领军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四)全面完成《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所承诺的事项和目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与全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活动,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六)积极参加拔尖人才集体活动,自觉维护团队荣誉,主动为我市人才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七)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工作业绩和发挥作用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按以下内容进行管理:

(一)实行届期及分级管理制度。拔尖人才每四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终身拔尖人才管理期从批准之日起至退休,期内参加拔尖人才届期考核,管理期满后仍保留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各地各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其中所在县(市、区)和市级单位配合做好当地和本系统拔尖人才的管理考核,所在单位配合做好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建立届期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协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指导其制订《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的工作、科研和发展目标以及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市委组织部聘任专家组成拔尖人才届期业绩考评专家组,分别在届中和届末对拔尖人才任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届中考核没有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的,停止发放后两年的工作津贴;届末考核没有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的,取消下一届期的申报资格,其中终身拔尖人才取消其称号。

(三)建立服务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委组织部定期组织拔尖人才开展联谊活动,并建立市级领导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将其调动、离职、辞职等信息以及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四)在台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国务院特贴专家,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省“千人计划”专家、省“万人计划”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纳入拔尖人才管理,享受终身拔尖人才相关待遇。

(五)管理周期内,市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相关待遇。

1.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2.犯有经济、刑事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作行为的;

4.调离台州并不再为台州服务的;

5.柔性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聘用或合作关系,不再主持重大项目的;

6.由于其它原因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市政府人才特殊津贴、疗休养经费、培训经费、体检经费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全额列支;成长扶持经费、年薪资助以及纳入参照管理人才的津贴由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在市、县(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本办法管理的人才同时符合其他有关人才政策的奖励(资助)时,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资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8日下发的《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台市委办〔2007〕48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拔尖人才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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