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发(2010)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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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7号),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批准的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舟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和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定”范围
这次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重点是梳理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三定”范围是:市政府办公室和各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三、“三定”内容
“三定”内容主要是: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确定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确定部门主要职责。
2.将一般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现有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3.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和政出多门。存在职责交叉重叠的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难以统一的,由市编委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协调意见,经市编委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4.历次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扩权强县改革中取消或下放的管理事项,不得再写入部门主要职责。
5.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着力优化部门内部组织结构。
1.坚持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改变分工过细的状况。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要进行撤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工作由相近的内设机构承担。
2.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先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再按照改革要求进行整合,形成有机整体,加快职能和业务融合,内设机构数力求精简。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内设机构原则上维持现状,因工作需要确须调整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从严掌握。
3.加强业务处室,减少为机关自身服务机构。机关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工、青、妇组织不单设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综合设置的内设机构增挂相关处室的牌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严控制内设机构增挂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能的牌子。
5.内设机构的设置还要与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统筹考虑。
机构改革部门之间职能调整,涉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其主管部门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变动后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重叠、相近、交叉的,要进行整合。
(三)合理核定部门人员编制。
1.调整变动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部门编制基数多于重新核定编制数的部分用于调剂其他部门;人员随编制调整,具体人员调整方案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其他部门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再增加。
撤并部门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部门管理。个别职责调整的部门,其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仍由原部门管理,少数要求随职责调整划转到职责划入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确定。
2.部门编制的分配使用,要重点加强业务处室,严格控制为机关自身服务的行政处室人员编制。
3.部门领导职数设置,根据部门职能配置情况和人员编制规模确定,一般为2?4名。对个别部门因机构整合等原因,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的,允许作为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过渡。
部门总师类专业技术性领导职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设置。
4.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职数,仍按照3人以下设1职,4至7人设1正1副,8人以上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工作任务特别重的处室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4职的原则掌握。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只能设一个正职领导;挂牌机构不是实体性机构,不能单独核定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主要领导。机关党委领导职数核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三定”的措施
部门“三定”规定由市编委办组织拟订,分批进行。其中第一批主要安排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由所在部门研究提出,报市编委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部门管理机构的“三定”规定草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编委办。具体分批名单和各批次上报“三定”规定草案的时间要求,由市编委办另行通知。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三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的拟订和报批工作。“三定”规定印发后,要立刻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人员。同时,要把落实“三定”规定与实施《公务员法》结合起来,搞好职位分类,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确保各部门协调、高效运转。“三定”工作完成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自查,市编委办适时组织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机构改革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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