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老挝提供成套项目援助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老挝提供成套项目援助的议定书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8-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老挝提供成套项目援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月19日生效日期1978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老方)根据一九七六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中方同意承担对本议定书附件所列四个成套项目的建设可能性进行考察。经考察证明确有建设可能的项目,其名称、规模、产品等将由双方另行换文确认,上述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经双方换文确认的建设项目,其考察(包括确认前进行的项目建设可能性考察)、设计、技术资料费用和设备、材料以及设备材料运输费用,在上述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经双方换文确认的建设项目,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的范围是:
一、供应工艺设备、辅助设备和专用工器具。
二、供应老方目前尚不能解决的厂区内建筑、安装材料。
三、供应老方目前尚不能解决的试生产辅助材料,一般不超过半年。
四、提供设计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派遣技术人员赴老进行考察、规划和指导施工、安装、试生产。
六、帮助老方培训必要的实习生。培训工作尽量在老挝施工、生产现场进行。
第四条经双方换文确认的建设项目,其所需当地费用的支付办法,将由中、老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中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老方指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为本议定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九日在万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徐晃坎布·苏米赛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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