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河库水源的通告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2-04-16失效日期:1990-09-2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河库水源的通告

天津市政府

通告

为解决我市严重缺水,在中央的亲切关怀和领导下,豫、鲁、冀三省人民大力支持,从千里以外给我市送来了黄河水,我们必须珍惜使用。为保证城市正常供水,现存水量必须用到八月上旬的大雨季节前。因此,节约用水,保护好河库现有水源,是关系我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大事

,决不能掉以轻心。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水资源系国家所有。海河、独流减河、团泊洼水库和北大港水库现在存蓄的水,是专供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所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引用。

二、本着优先保证城市人民生活、保证工业生产和适当照顾近郊商品菜田用水的原则,实行按计划供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分配的计划指标用水,不得超过。商品菜田引水口需相对集中,继续执行“三定”(定时间、定泵点、定水量)。对超量引水的,除扣除供水指标外,每立

方米水核收引黄成本费一元二角。

三、沿河库的农村社、队,必须服从全市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不准擅自截引城市水源。没有供水计划的农业引水口门、泵站,一律打坝封堵或拆除主要机泵部件及切断电源。偷引、截引者以盗窃国家资财论处。

四、任何单位不准向蓄水河库、输水河道排放污水、污物,不准投放毒饵捕鱼,违者依法惩处。

五、各有关部门和社、队,对输水河道、蓄水河库的堤埝、闸涵、泵站要按分工加强管理,加强检查和防护,严防跑水、丢水或污染水源的发生;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六、护水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护水工作。各有关单位和群众要支持护水人员进行工作。不准任意拦截护水车辆、船只,不得妨碍和影响护水人员执行任务。

七、责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通告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98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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