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置闲置土地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5〕8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置闲置土地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闲置土地进行清查处置,具体意见如下: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本次清查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的土地,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被认定的闲置土地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土地闲置认定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如土地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的,可申请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但必须在土地闲置满二年前与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达成收购协议。

(二)土地闲置认定满二年以上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自认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到期之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导致闲置且障碍消除后仍可开工建设的土地,可以采用临时绿化或临时复耕的方式处理,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一)公告申报(30天)。市政府发布闲置土地清理公告,凡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单位(个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如实申报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时间、原因等有关资料情况,并按规定方式报送闲置土地拟具体处置方案。

(二)核查认定(20天)。公告结束后,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闲置土地状况进行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查漏补缺。清查期间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三)确定处置方式(10天)。根据每宗闲置土地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四)实施处置方案(10天)。对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收回的闲置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3.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公告,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6.注销登记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履行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等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四、开征土地闲置费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3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

(三)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根据供地方式分别按前两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五、有关政策

(一)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收购价款为该地块取得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二)闲置土地未作处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用地申请,或参加土地“招拍挂”竞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县政府已批准出让方案,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满一年的用地,原出让方案作废,规划部门注销红线,项目立项部门注销项目批文,已建成的项目按违法用地查处,属于补办手续的,按规定重新评估土地出让金、重新报批。

(四)对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者拍卖。

(五)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交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国土、建设、规划、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工商、法制、法院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闲置土地清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清查处置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保证工作经费,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盖)

二OO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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