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政办发[2005]91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二章复查、复核层级的界定
第三条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中省直驻铁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本系统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复查、复核。
第四条办理机关是政府的,复查和复核机关分别为上一级和上两级政府。
第五条办理机关是县(市)区政府(含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是本级政府或者市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复核机关是市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第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是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复核机关是该主管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第七条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是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复查机关是该主管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复核机关是上一级政府。
第八条受理复查主体不明确的,由本级政府委托指定。
第三章复查、复核范围
第九条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以后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范围的,对其中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予以复查、复核。
第十条2005年5月1日前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尚未办结或虽已办结、信访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应进入复查、复核程序。
第四章复查、复核程序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四)在规定的申请期限(30日)内。
(五)未越过复查层级直接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信访人须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到意见书中填明的具有复查、复核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
第十三条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信访人,有复查、复核权的机关应告知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信访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接受申请的机关可代其填写,但须信访人签名确认;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复查或复核的,应告知信访人。
第十四条复查或复核。
(一)有复查、复核权的机关向原办理、复查的机关(单位)索取该信访事项办理或复查结果情况的主件和附件材料。
(二)依据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审查该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适当。必要时,复查或复核机关可进行调查核实。
(三)复核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复查或复核机关审查后,应做出复查、复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予以维持原办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对事实不清、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或者责令有关机关(单位)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单位)重新办理形成的意见,应事先征得复查或复核机关同意,并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做出与原办理意见、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二)复查或复核意见应当自收到信访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如复核期间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
(三)复查或复核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将核实认定情况、复查或复核意见、依据和理由填入《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并向信访人出具。
(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中填明的复核机关请求复核。
(五)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复核机关应当及时抄送政府信访部门并输入本级信访信息系统,防止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重新受理、交办。
第五章市政府复查、复核的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市信访办代表市政府受理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提出的应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市信访办责成专门科室负责本级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对到市信访办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接待科负责接待,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填表登记后移交市信访办专门科室;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并引导其进入其他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市信访办专门科室受理复查、复核要求后,提出委托市直行政机关复查、复核的书面建议,经请示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填写《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委托书》,并加盖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专用章,连同《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一并送达接受委托的市直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的市直行政机关代表政府实施复查或复核。
(一)部门负责人签批交办,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凡主持或参与该信访事项办理、复查的工作人员,不能再主持或参与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被委托的部门须另行指定其他人员进行复查、复核。
(三)进行复查、复核应形成复查、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时限要求报市信访办审核。
第二十条市信访办应认真审核被委托的市直行政机关做出的复查、复核意见。对复查、复核意见有疑义的,应主动与被委托的行政机关研究协商。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要提交市政府研究讨论。最终的复查、复核意见形成后,市信访办应填写《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并报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加盖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专用章,转受委托的市直行政机关,由其以市政府名义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一式5份,分别由市政府、市信访办、受委托的市直行政机关、做出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下级行政机关和信访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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