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0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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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宿政发〔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宿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加快发展我市老龄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现状
老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我市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69万,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3.12%,预计到2010年,我市老年人将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5%。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对社会保障、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财政支付结构、文化体育事业、社会服务、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带来了重大影响。综合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内容。
“十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得到较快的发展。市、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老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贯彻落实老年法规政策,维护老年人权益得到重视和加强;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但是,我市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与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老龄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老龄事业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老年法规政策不够健全,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不健全,老年服务、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设施和体制不能满足老龄化日趋发展的需要;老龄工作机构关系未理顺,不能完全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总体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及其子女生活水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立足宿迁市情,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为实现宿迁突破和构建和谐宿迁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形势,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口增长同步的调节机制,统筹家庭养老与社会保障,统筹老年人物质保障与精神保障,统筹老年福利与老年产业,统筹敬老道德与老年法规建设,统筹城市与农村老龄工作,确保老龄事业协调、持续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倡公益事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发展老龄事业的机制,推进老龄事业社会化、产业化。
3.坚持老年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注重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消除年龄歧视,促进代际和谐。
4.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立足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各项老龄事业。
5.坚持积极养老的原则。引导老年人自强、自立,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走积极老龄化道路。
三、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逐步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快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居委会)”老龄工作网络,建立和完善老龄工作的管理体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民政牵头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新局面,到2010年,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总体目标。
(二)具体任务
1.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养老经济保障体制
(1)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障基金的征缴工作,逐步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和社区管理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2)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市适龄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率要达到80%以上,提高缴费标准,完善有关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探索农村劳动力转化过程中养老保险办法。
(3)加强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城市农村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年龄层的全面覆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随经济发展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70周岁以上的高龄低保对象,要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4)巩固“五保”供养制度。大力推进“关爱工程”建设,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完善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进一步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到2010年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
(5)建立特困老人救济制度。市、县(区)、乡镇(街道办)各级财政共同拨出经费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特困人群救济基金,对因病、事故、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死亡等造成的特困老年人给予临时性救助。
2.改革和完善医疗保健体系
(1)继续深化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
(2)加快推广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3)鼓励商业性大病医疗保险。
(4)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优先将老年人纳入救助对象。
(5)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改善老年病医疗设施,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增强医务人员有关业务素质,提高老年病急救、治疗和康复技术水平。大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以上。
3.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十一五”期间各种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康复院、老年活动室、老年学校、老年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式有较大的发展。
(1)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兴办民办养老机构。各县区城区内分别建成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少于2所,各乡镇分别建成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民办老年公寓不少于1所。
(2)建立示范性老年公寓。各县(区)城区内要有1处示范性老年公寓。有条件的乡镇,在敬老院改扩建的基础上,再建立老年公寓,增加社会寄养老人的床位。城市养老床位要达到老年人总数的2%以上,农村养老床位要达到1.5%以上。
(3)市、县(区)要建立多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社区要建立满足老年人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保健、学习、维护自身权益、老年协会组织活动的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室,为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和为老年人服务打下坚实基础。
(4)各类老年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和建筑设施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率达到9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要达到60%以上。
4.繁荣老年教育事业
(1)努力扩大老年教育的覆盖面,尽可能让有学习能力的老年人获得相应的学习机会。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要不低于老年人总数的10%,条件好的县(区)力争达到15%以上;基层组织和各种传播媒体要为50%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多种形式学习和自我学习创造条件。
(2)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市和县(区)都要有老年大学,乡镇(街道办)都应建立老年学校,村(居)委会可建立老年学校分校(办学点),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
(3)逐步提高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水平,建设一批高标准的、有创新性的、有影响的示范性学校。县以上老年大学要具备适宜的办学条件、适合老年人学习的教育内容、健全的管理制度,基层老年学校要做到有领导、有经费、有场所、有队伍、有计划、有效益。
5.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1)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村、居委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发挥科学、文化和技术知识传播、咨询服务、科研、参与经济发展等作用。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引导和鼓励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社区文化活动、老年组织等社会事务和社区工作。积极倡导老年人自助和互助活动。鼓励农村低龄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
(3)大力开展和培育老年人才市场,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开拓老年人才参与社会的渠道。市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和老年人才信息中心。县(区)、乡镇(街道办)要建立和发展低龄老年人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扶持各类老年人组织开展活动。
6.建立健全老年政策体系
(1)加强老年政策制度建设。以国家21部委下发的《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老年政策随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的机制,充实完善《市政府关于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照顾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十一五”期间,制定出台《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形成比较健全的老年政策体系。
(2)加强老年法规政策宣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老龄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党校把老年法律法规列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引导老年人自觉学习老年法规政策,提高法制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服务网络。市、县(区)建立老年法律服务站或法律援助站,乡镇(街道办)以司法机构为依托,建立老年法律服务点,法院开设老年法庭,及时、便利、高效地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缴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7.引导和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从实际出发,遵循市场规律,加快体制创新,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快速发展”的老龄产业发展机制。围绕老年人需求,构建养老设施、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护理、文化教育、体育健身、老年用品、老年食品等老龄产业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老龄产业板块,创出具有全省影响的老龄产业品牌,基本实现老年消费供求关系平衡。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管理和服务,重点扶持养老设施建设、老年生活服务业发展,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设施网络和老年社会服务体系。
8.进一步营造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把人口老龄化问题纳入各级党校党员干部培训内容;将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公民道德建设、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各级新闻媒体开办老年专版、专栏、专题,大力宣传老年法规政策、老龄工作、老年生活及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等内容;深入开展评比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孝敬老人先进模范等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活动,营造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社会环境;在繁华路段、车站、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牌和宣传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老年人,重视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的良好氛围;交通、医疗、文化、电信、电视、网络、供电、供水、供气、公园等行业和单位都要进一步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优待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老龄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妥善处理好老龄问题,切实提高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在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宣传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尽快建立完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切实帮助老龄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理顺和健全基层老龄工作网络。各县(区)要成立和及时调整老龄工作委员会,作为党委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民政局,作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民政局长兼任老龄办主任。市、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市、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人员编制;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分管老龄工作,并在乡镇(街道办)民政工作部门设立老龄工作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办)民政助理兼任老龄工作办公室主任;要把老龄工作纳入社区和村(居)委会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和村(居)老年人协会,确保老龄工作落实到基层;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以及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也要建立老龄工作协调机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各项老龄工作。
(三)保障老龄事业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老龄事业发展,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等。对各级老龄办的工作经费,市本级要按照全市老年总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1元的标准,各县(区)可按照当地老年总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分别安排年度老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四)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委的作用。各级老龄委要建立科学、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确保老龄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老龄委办公室要积极适应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老龄工作调查研究,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老龄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措施和方法,不断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管理服务、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能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确保各项老龄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根据新时期老龄工作的需要,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优良、甘于奉献的老龄工作队伍。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和广大老龄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为老年群体服务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市老龄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宿迁作出更大的贡献。
(六)建立督查、评估和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根据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督查和评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审,在2010年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推进老龄事业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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