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无证生产白酒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05〕24号
颁布日期:2005-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无证生产白酒行为的通告

宿政发〔2005〕2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规范我市白酒生产行为,提高白酒工业水平,促进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执行白酒生产许可证制度。白酒生产行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产业政策的规定,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1999年9月1日以前已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要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白酒生产许可证。凡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仍不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白酒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大力提高白酒质量安全水平。全市已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各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相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加强技改,提高水平,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严禁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白酒流入市场。

三、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白酒生产企业。从2005年5月1日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白酒等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对无证无照白酒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举报电话:4358625(市质监局)、3568315(沭阳质监局)、5234068(泗阳质监局)、6281429(泗洪质监局)、4465376(宿豫区质监局)、4350665(市质监局宿城区办事处)。

四、全面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县(区)、乡两级政府负总责,生产企业为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为主要责任人。今后,凡发现区域性无证生产、销售白酒行为,或发生区域性白酒质量问题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五、本《通告》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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