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废旧物品收购站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拱墅区废旧物品收购站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6〕10号 |
|---|---|
| 颁布日期:2006-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6〕10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废旧物品收购站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废旧物品收购站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拱墅区废旧物品收购站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为巩固废旧物品收购点集中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区废旧物品回收市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环境建设年”活动统一部署,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加强法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规范废旧物品回收市场,引导废旧物品收购点有序发展,不断方便群众需求,优化居住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一)合理定点布局
各镇、街道原则按照垃圾中转站和废旧物品收购站两站合一要求,对辖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进行合理定点布局。根据辖区内垃圾中转站的规模,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屋、场地、设备等,设置废旧物品收购站,并落实专人,实行定点收购、统一管理。
不具备两站合一条件的镇、街道可不设收购站,确有需要的,可结合区域实际选址,各镇可设置不超过3个,街道可设1个收购站。
各社区要组织义工收集队伍,加强对废旧物品收集运输的管理,条件具备的社区,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可设置收集网点。
(二)严格证照审领程序
环保、工商、国土等部门在受理废旧物品收购站证照的审批时严格把关,及时与所在镇、街道沟通信息,并采取听证、公示等形式,征求所在社区、村和居民群众意见。对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居民意见较大的审领站点,环保部门应不予发放环评承诺书,尽可能避免对周边群众生活的影响。除定点收购站外,原则不再新增收购站。
(三)统一收购作业管理
建立健全废旧物品收购站和废品收购人员管理制度。对大型市场、封闭式小区实行义工制。对定点收购站统一标识,对收购车辆统一标志、统一租赁,对义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摇铃收集,严禁使用高噪声设备进行叫喊,做到文明收集。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对定点合法的废品收购站点、义工等进行建档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废旧物品加工企业参与回收利用。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1、各职能部门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做到即查即处。对有违章违法行为的废旧物品收购站做到依法查处,及时入档,全年累计查处3次(包括3次)以上或拒不履行处罚的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终止次年的房屋租赁。对大型市场、封闭式小区建立义工制,实行“三定”(定人、定点、定时)、“两统一”(统一着装、统一车辆)管理。对违反收集管理办法的行为,实行扣分考核,全年累计3次以上或拒不履行“三定”、“两统一”规定的义工,终止次年的义工收集资格。
2、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日常巡查。区行政执法局应组织各执法中队在日常管理中落实巡查责任,各镇、街道和社区、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并与拆违工作相结合,实行拆违队伍一岗双责,对废旧物品收购站涉及违章建筑的坚决予以拆除。
3、参与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的企业也要组织专门管理队伍,落实巡查责任,协助管理部门加强监控,做到出现一处,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坚决制止无证废品收购站死灰复燃。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将把废旧物品收购点长效管理作为“序化”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各职能单位对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各大型市场、封闭式小区内的义工收集制度进行检查,对建制齐全,措施到位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制度不完善,人员不落实,收集不及时等违规现象进行通报批评。各镇、街道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加强日常监管,并督促各村、社区落实巡查责任,建立健全义工管理考核制度。
2、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源头管理,落实长效措施。审批部门要及时了解所在社区和村的意见,进行实地查看,严把证照申领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违章站点做到及时从严查处。区城管办要会同镇、街道加强对两站合一站点管理,并指导社区做好废旧物品清运的日常监管工作。
3、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在大型市场、封闭式小区,公布收集地点、收集时间、联系电话,引导居民群众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或直接联系义工上门收集。各村也要采取将出租房管理与年终分红相结合等方式,对无证废品收购站的出租房房东给予一定经济处罚,从源头遏制无证收购点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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