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6〕93号
颁布日期:2006-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拱政办发〔2006〕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拱墅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浙监字〔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通过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全面清理、排查,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严惩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和发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主要内容。

1.全面清查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建设用地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情况,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农转用、土地征收、供地审批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查处情况。

2.严肃查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3.严肃执法执纪,依法依纪追究土地违法违规当事人的责任。

(二)查处重点。

重点查处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批先用、批少用多等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首先查处同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

1、成立领导班子。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局、拱墅规划分局、拱墅国土资源分局、区属各建设单位和各镇、街道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拱墅国土资源分局),并由拱墅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建立工作班子,制定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具体计划。

2.清理新增建设用地。

各镇及上塘街道对辖区范围内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在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下,逐宗查清本区域和本改造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实际用地情况和农转用、土地征收、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情况及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并填报《拱墅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拱墅国土资源分局执法监察科,电话:88259861)。

3.梳理违法用地线索。

对2005年以来通过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群众举报、土地执法巡查、新闻媒体及其他途径发现的《决定》实施以来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清理核实,并登记造册。已经作出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要检查是否依法处理到位。

(二)查处阶段(12月5日前完成)。

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对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未依法查处到位的,落实责任人,列出处理时间表,限时查结;对已经作出处理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按查事查人的要求处理到位。区监察局和拱墅国土资源分局要在11月底前查结一批土地违法案件,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涉嫌土地犯罪的,要督促公安机关抓紧立案,抓紧侦查。对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土地犯罪案件,拱墅国土资源分局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要在抓紧查事查人的同时,加大力度,组织强制拆除一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

(三)督查上报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

11月底前,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将组织对各区、县(市)(管委会)专项行动开展督查;12月初,做好迎接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督查的有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坚决贯彻中央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保证国家政令畅通的高度来认识。各级领导必须态度坚决,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领导。

(二)通力合作,发挥合力。

专项行动是全市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合力。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牵头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对涉及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案件的鉴定工作;公安部门要抓紧查处土地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清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新增建设用地清理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三)保质保量,及时上报。

各级各部门要对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反映的用地情况和土地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监察局、国土资源拱墅分局、各镇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工作报告和报表。

(四)从严查处,查事查人。

对《决定》下发后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理。对非法占用耕地、应当复耕的,要立即组织复耕。对涉及违纪的责任人员,要追究纪律责任。依法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及时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查,严肃纪律。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和指导,区监察局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阻力,特别是对难以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得隐案不报,压案不查。对有案不查甚至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拱墅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拱墅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序号土地违法案件名称土地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性质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面积其中耕地是否非法批地是否未批先用是否批少用多是否非法低价出让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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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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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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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土地面积单位为亩、金额单位为元、建筑物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均保留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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