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08年一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杭政函〔2007〕230号
颁布日期:2007-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08年一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

杭政函〔2007〕2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让困难群众过一个祥和、欢乐的节日,市政府决定,在今年已对杭州市区持证的低保、困难家庭成员发放价格补贴的基础上,明年一季度继续对市区低保、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截至2008年1月15日,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低保、困难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际享受成员40元/人月(共计120元/人),农村低保家庭实际享受成员30元/人月(共计90元/人)。

三、资金渠道

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四、发放办法

价格补贴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并在2008年1月20日前发放到位。

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对低保等困难群众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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