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7〕97号
颁布日期:2007-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7〕97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葫芦岛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稳定和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和强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形成统一指挥、综合有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促进全市渔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原则: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救助能力、完善救助办法、落实救助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1.2.2预防为主原则:把事故预防作为渔业安全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防救结合,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1.2.3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全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1.2.4就近救助原则:凡在我市水域内航行、作业、停泊的渔船,发生安全突发事件,由距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市)区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应急救助响应。

1.2.5善后处理工作按船籍港所在地管辖原则:外埠渔船在我市水域内发生事故,其善后处理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渔船无论在任何水域发生事故,其善后处理工作由船舶所属县(市)区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实际,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水域内渔业船舶发生的安全突发事件,以及我市渔业船舶在我市辖区水域以外发生较大的安全突发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设立葫芦岛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分管渔业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渔业的副秘书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1)负责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及演练命令;

(2)负责救助力量的调动与指挥;

(3)负责其他救助力量的协调与支援工作;

(4)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传达、总结和新闻发布;

(5)负责检查督促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2.2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救助行动的请示、报告及命令传达工作;

(2)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救助单位救助行动的协调联络工作;以及指导海上自救,互救工作;

(3)负责协调应急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4)负责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5)负责指挥部其他日常具体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指挥调度水上渔业船舶应急救助力量;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省内、外渔业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负责编制、启动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葫芦岛海事局

负责协调、调度渔业船舶以外的应急救助力量,参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与省内、外海上搜救中心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

(4)市交通局

负责突发应急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器材的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5)市水利局

负责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6)市财政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及演练所需的经费保障。

(7)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海洋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工作。

(8)市卫生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工作。

(9)市边防支队

负责突发事件涉及区域的警戒、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

(10)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日报社

负责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工作。

3、应急救援力量

3.1市海洋渔业系统所属渔业行政执法船舶8艘,主机功率2011千瓦。

3.2应急救助渔船44艘,主机功率4838.24千瓦。

3.3与遇险船舶同一编队作业的渔船及附近的其他船舶。

3.4市海上搜救中心,驻葫海军、海警部队,中海油驻葫单位等救援力量。

4、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及处理

4.1信息来源: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信息的核实: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对信息的核实,做到迅速快捷、详实准确。核实的内容包括:

(1)事件的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搁浅、机械故障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渔船及人员的损害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效果。

(5)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3信息报告:经核实发生死亡、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形式逐级报告。一般事件间隔不超过4小时,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间隔不超过2小时。

5、突发事件的预警

5.1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制,提高认识,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

5.2必须坚持渔业船舶生产编队作业,同出同归,自救互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渔业安全组织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5.3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法令、法规和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港湾和海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种违法、违规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4按照《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海洋渔业活动的企业或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渔业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动员和鼓励参加渔业船舶保险。

6、应急救援通信

以市渔业安全通信中心网络为中心,组成全市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通信网络。并由市通信中心负责与省内、外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的通信联络工作。

7、应急救助原则

7.1实施应急救援时,要根据气象、海洋气象、事发海域情况,安排适合救援船舶,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救援。

7.2救援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先生命,后财产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险情,力争排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8、应急救援保障

8.1渔业救助力量的执法力量船舶,必须保障适航状态。

8.2渔业救助力量的第一响应特勤队健全完善,具备必要的援救技能,保证快速高效。

8.3保障渔业水上船舶突发事件通信畅通。

8.4确保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和储备。

8.5做好应急救援的演练工作。

9、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结束

9.1启动原则。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事发时间、地点及联络方式,事件的基本发生经过、原因及被救助人员和船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害、损失情况及后果预测、目前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为指挥部领导决策是否启动预案提供依据,指挥部领导依据情况决定是否下达启动命令。

9.2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总指挥或被授权人发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指令要求执行,并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待命或按指令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特大突发事件应请求省渔业安全组织启动应急预案。

9.3应急结束。指挥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终止或结束救援工作。

9.3.1遇险人员的生命不再受到威胁。

9.3.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9.3.3突发事件不可抗拒,救援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10、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

10.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10.2按船籍港管辖原则,事故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3突发事件结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10.4突发事件结束后,渔港监督机构应按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1、奖励与责任

11.1突发事件结束后由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救援工作总结,对在救援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11.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瞒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按葫芦岛市海洋渔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附则

1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2.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12.1.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12.1.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12.1.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12.2名词术语

12.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12.2.2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

12.3本预案由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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