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政办发〔2002〕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去年,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立案查处违法行为212件,关停了45个治理未达标企业,全市环境违法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关停企业在治理未达标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一些治理达标企业擅自停运治理设施偷排偷放等问题又有所抬头,严重影响了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按照今年5月28日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领导。查处环境违法行动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此项工作作为近期的大事之一,落实严查行动措施,切实解决环境违法突出问题并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增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针对性。此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重点是:群众反响强烈的环境信访问题,特别是群体性来信来访案件;工业企业中达标反弹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15小”及“新5小”企业;擅自审批对公共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破坏的项目;危险废物和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中的污染事故隐患;301国道、机场路及各出城口公路,丹清河、松峰山、龙凤山等自然保护区及重点敏感地区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围绕查处的重点,进行一次集中调查,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认真进行查处。

三、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进一步落实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制。全市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组织、协调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市环保部门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协调各方面关系,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还要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进行从严查处;经贸、工商、水务、电业等部门对国家明令取缔、依法关停的污染严重企业和不符合环保要求擅自建设、营业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断水、断电、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必要时拆除其主要生产设备等打击手段;公安、司法部门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要依法从速执行;监察部门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查出的难点问题,特别是“15小”和“新5小”企业,要组织协调经贸、工商、环保、监察、水务、电业等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或限期关闭。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严查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形成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违法案件和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跟踪处理过程;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方式,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环境违法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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