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政办发〔2006〕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6]31号《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非公有制企业已是我市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体上仍是数量多、规模小,生产条件较差。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中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目前我市非公有制煤矿145家,非煤矿山160家(不含采石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2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71家,建筑施工企业150多家,还有425家化学品经营单位。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遍较差,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2005年,全市非公有制工矿商贸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43起,死亡55人,分别占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81%和73%。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在积极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把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薄弱环节,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快扭转非公有制经济安全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县、乡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监管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本区域内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公有制工矿商贸企业,其它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综合监管。市级具体监管企业名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县市区安监局(安委办)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级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监管模式,负责本区域内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非公有制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投资控股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提高安全法制意识,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资金投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深入排查和切实整改事故隐患,制订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分布在乡镇和城乡结合部的小矿山、小化工、小爆竹、小钢铁、小加工、小建筑、小船舶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巡查监控和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寓管理于服务,认真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培训教育与技术会诊等工作,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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