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事局 | 文号:荆人[2005]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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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荆人[2005]64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屈家岭管理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大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力度,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教育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与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结合各行业的工作需要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鼓励企业结合技术攻关,开发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课题进行继续教育、解决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中面临的问题,促进生产,培养人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WTO知识,外语知识以及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国家、省、市统一安排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的其他学习内容。
专业科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进步的变化制订的本行业的其他专业内容。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基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
各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国家、省、市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可在本区域范围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公共和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专业的进修班、研修班;赴外省、外地参加学术交流和研讨;出国、出境交流和学习;通过各种媒体接受远程教育以及提高学历的教育等。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行业、本专业特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课题研究,专业研讨、科技攻关等专业活动。
四、组织与管理
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行业、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为: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不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考核办法的,从其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它条件。
进行学时登记时,培训单位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培训单位栏目上加盖基地(教学点)公章,属参加外地学习、考察、进修、参加学术交流、研讨、发表论文等活动的,由派遣单位登记,但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部门审核、验证。
符合条件进行学时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必须经政府人事部门验证后方为有效。
验证必须提供下列资料:经审核的备案表;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经培训基地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必要时,还应提供培训签到薄等相关资料。
五、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继续教育基地是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应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改善教学设备、教学手段等硬件建设,不断调整和充实师资力量,提高师资整体素质,更新培训理念。
各基地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上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凡未经审核备案自行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不予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和验证。
每年的12月份或次年的1月份,政府人事部门将对备案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培训的总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对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实行评估,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具备办班条件或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设备欠缺,达不到规定学时的基地将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办班资格。
各基地的师资人员,应积极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以提高师资人员的整体素质,对教学水平差的教学人员应及时作出调整,以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继续教育基地必须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事业、企业单位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结合开发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进行继续教育的经费,可摊入成本,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列支。
六、继续教育结果的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既是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提高自身素质的必然要求,也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工资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大中专毕业考核定职的除外)职务晋升和职务聘任(续聘)时必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符合规定总学时的经人事部门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完成了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可按规定予以聘任(续聘)和工资晋升。对已聘人员未完成聘任期间规定的总学时,聘任期满后不予续聘,不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专业技术人员在审批工资晋升时应带聘书和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按规定完成了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时方可办理备案手续。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继续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树立继续教育是最有效的资本投入,是经久不衰的竞争能力来源的观念。要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认识到继续教育是使自己能够保持竞争优势出成果、作贡献的原动力。通过实施继续教育工程,使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上得以普遍更新,在知识和智能结构上有明显改善,在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能力上得到较大提高,为构筑我市新世纪人才高地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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