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区及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区及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3]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市建设与发展提供服务,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区及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人们认识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有力武器,是反映经济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各级领导以及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统计科学知识的了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建立建全统计机构,配备统计工作人员,从人力、财力、物力方面为统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依法强化政府综合统计工作职能,全面提高政府综合统计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统计指标的审核、评估和监控。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领导,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会议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在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腾资料核对一致。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必须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按照建立全社会统计信息中心这一目标要求,与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渠道,完美统计工作考评和信息共享机制,更快、更好地为各级党政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三、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依法统计,是现代统计进步和成熟的标志。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地方统计法规体系,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一是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县区统计局要配备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工作。

二是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社会氛围。

三是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制止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不得干扰和抗拒统计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要依法惩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举报制度,依靠群众加强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行为的监督。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执法,树立统计部门是一个执法机构,统计人员是一支执法队伍的意识,强化统计热潮监督机制,推进全市统计执法工作和正常开展。

四、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认真探索适合南宁市情又符合现行统计制度和政府、公众亟需的统计体系,逐步扩大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积极探索和改进服务的方法和手段。在统计制度方法创新上,要不断完善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估算等手段相结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拓宽统计调查应用领域,彩超大型级汇总等一些新的汇总方法,以提高统计的抗干扰能力;在统计服务方式方法上,加强创新意识,要转变机械求全、层层汇总、上报汇总的惯性思维方式,重视综合利用多种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经济运行预警监测水平,提高统计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创新发展统计事业。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层层实行统计数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所有法人单位,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成。各级领导要保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先例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五、认真清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加强统计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全面清理登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清理的基础上,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系统,提高管理效率,逐步实现部门统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政府统计信息的共享。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取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对未经审批或备案而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统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非法统计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报。

在日常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中,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受理,杜绝报审的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重复,杜绝不规范报表以合法形式出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检查制度,定期对法律监控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合法项目的执行情况,查处非法统计调查项目。

六、加强基层统计组织建设,努力提高统计队伍素质

统计队伍是统计事业不断发展的决定因素,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领导要把队伍建设放到战略的高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作风上硬,坚持不出假数,做到真实可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对统计部门应给予支持,要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帮助统计部门创造条件留住人,用好人才。要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已成立普查中心、社会经济调查队的,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尽快配置高素质人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稳定统计队伍,改变统计人同调动频繁,兼职过多我状况。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换,新接班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统计上岗证才能担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7号)和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系统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统人字[1987]3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统计局长、副局长和统计师的调动,应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七、完善统计资料使用制度,保证统计资料权威性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进行各种社会评价或工作实绩考核所需的各项的统计数据,应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可的统计资料为准,不得以会议审定、文件等形式确定。各级领导向上级报告工作所引用的数据要经统计机构核实,向社会公布的数据要由统计机构按法定程序审定。

县、区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等需要确认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经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开使用。

八、大力搞好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推进统计信息自动化

统计部门是专门的信息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一个重点,使统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走在前面。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把统计信息工作建设纳入当地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落实资金,加快马建设步伐,确保全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与国家和自治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各企事业单位要抓紧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建立安全、高效的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和完善各类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九、认真落实调查经费,确保统计查工作顺利开展

为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认真解决本级所需的统计调查经费,将本级所需的各种统计普查、各种统计抽样调查、大型统计调查及各项统计业务所需经费纳入各个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真正落实到位,为统计工作有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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