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鳗鱼养殖禁用药物残留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鳗鱼养殖禁用药物残留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5〕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8月18日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和解决我市鳗鱼养殖中孔雀石绿等禁用药品和化合物残留问题,确保出口鳗鱼的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鳗鱼养殖禁用药物残留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现将治理整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宁德市鳗鱼养殖禁用药物残留治理整顿方案

为全面治理和解决我市鳗鱼中孔雀石绿等禁用药品和化合物残留问题,确保出口鳗鱼安全卫生质量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尽快恢复出口,根据省政府8月18日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鳗鱼养殖禁用药物残留问题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

汤玉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

叶开林(市外经贸局纪检组长)

张家寿(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思忠(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忻生(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江俊森(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员:

陈剑辉(市海洋与渔业局经济科科长)

鄢仁凯(市外经贸局科长)

陈建明(市工商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陈铃丛(市农业局执法支队队长)

陈萍(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小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等为成员单位。

二、整顿对象

(一)全市养鳗场,重点是出口备案养鳗场;

(二)渔药经营单位。

三、整顿步骤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8月22日~8月24日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筹备并召开全市鳗鱼养殖禁用药物残留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研究加强企业诚信自律,规范鳗鱼生产、出口秩序,制订鳗鱼养殖药残整顿的措施。

(二)8月25日一8月30日

1、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组织渔业执法和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对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进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闽海渔〔2005〕286号)要求,对当地养鳗场实施清查,如实做好相关购药和用药记录,对涉嫌违法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置。

2、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农业执法队伍按照闽海渔〔2005〕286号文的要求,对兽(渔)用药店开展清查。检查是否经营孔雀石绿、结晶紫等禁用药,对涉嫌违法或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备案鳗鲡养殖场存池活鳗实施抽样检测,以了解辖区鳗鱼及其产品孔雀石绿和隐性孔雀石绿残留状况,并将检测结果汇总送应急处理小组研究处理。推动实施“良好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8月30日~9月10日

1、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对各县(市、区)养鳗场、兽(渔)用药店的清查、整顿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技术人员参加省隐性孔雀石绿检测培训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通知要求,研究和制定恢复烤鳗出口方案。

(四)9月15日一9月30日

1、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汇报鳗鱼养殖生产用药清查、整顿和整改情况。

2、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市政府和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汇报鳗鱼加工出口产品药残清查、普查、整顿和整改情况;在企业自查、整顿、整改合格基础上,根据恢复烤鳗出口方案中确定的条件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在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基础上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恢复鳗鱼及烤鳗出口。

(五)10月1日以后

研究制定解决鳗鱼药物特别是违禁药物残留问题的长效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市海洋与渔业局:规范兽(渔)药使用环节,实行养殖原始记录、投入品进出仓登记等五项登记制度,开展渔药处方制试点,开展鳗鱼养殖场无公害产地认定,把好鳗鱼场地证明关,实施鳗鱼安全用药推荐制度,扩大推荐合格品种;加强鳗苗培育管理,防止鳗苗培育期间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牵头研究鳗鱼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以防代治(市农业局、市国检局配合);举办养殖技术员培训班,培训有关法规及相关健康养殖技术(市农业局、市国检局配合)。

2、市农业局、市工商局:规范兽(渔)用药物销售环节,有效监管兽(渔)用药的准入和流通,严禁兽药经营单位销售禁用药品和化合物。

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加强对出口备案养鳗场的日常监管,以发放养殖证为基础条件对备案养鳗场进行整顿,并按规定条件扩大对未备案的养殖场的备案认定工作,强化日常药残监控(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加强对出口用活鳗原料收购环节的管理,防范鳗场套用备案号或虚报供货数量(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实行出口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良好企业名单”制度、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出口企业夹带出口、非法转口或伪造单证出口(市外经贸局配合)。在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上,实施福建国检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落实质检总局和福建省政府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加强对我市出口水产品特别是出口鳗鱼及其制品的源头治理,全面整顿和宏观管理工作。

4、市外经贸局:规范出口秩序,强化相关行业组织自我规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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