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公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公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公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濮政办〔2005〕44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濮政〔2005〕33号)规定,市政府决定2005年对市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
二、市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应向市政府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市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提请审查时,应报送下列材料:(一)依法设立的正式文件;(二)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式文本;(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四)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提请审查时,应报送下列材料:(一)委托的法律依据;(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三)委托书正式文本;(四)受委托组织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四、市直行政机关在报送审查材料时,除了报送机关本身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报送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组织的相应材料。上述材料于2005年7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直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今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责并经公告的范围内实施,未经公告或者超出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实施的执法活动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投诉。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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