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06〕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

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六年九月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5〕15号),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6〕168号)和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立足以人为本,着眼长治久安,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宗旨,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小作坊为重点,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全市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全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容器和器具)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查清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产品类别及质量状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加强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和整顿治理,探索适合我市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及经验。

(三)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

(四)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保障。

(五)扶持一批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优良品牌,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帮助一批规模虽小但有益于社会的企业,使其逐步规范;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的企业,将其淘汰出局;严厉打击一批食品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生产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为落实责任,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各行政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和督导工作。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等定级和档案建立、录入及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专项整治的技术指导、信息汇总和后续监管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能达到办理营业执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牵头调查和取缔工作。

(五)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对未能达到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牵头调查和取缔工作。

(六)公安、监察、企业服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权内配合做好工作。

四、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2006年9月20日开始至2007年8月10日结束。按照宣传发动、普查建档、分类指导、治理整顿、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9月20日前)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建企业普查及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质监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及整治方案。各县(区)普查及整治方案要于9月2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质监局。各县(区)要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他们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

(二)普查建档阶段(2006年9月2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底数清楚,情况明了”是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前提,只有“底数清楚”,才能明确监管对象;只有“情况明了”,才能分类指导,才能明确监管措施。各县(区)企业普查及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普查建档、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列为重要工作内容,要与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层层签定责任状,摸清辖区内的食品企业基本情况并认真填写本方案三个附表。

1.普查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具体承担调查摸底工作,质监部门负责技术保障。普查结果首先由村(居)委会签字确认,在此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村(居)普查情况进一步签字确认,然后将普查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县(区)质监部门。县(区)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分等定级和档案建立工作。

2.普查范围:普查对象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类食品生产加工点;不明示企业名称的食品加工点;季节性生产的食品加工点等。凡是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无论证照是否齐全,均应纳入普查范围。

3.普查内容: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内容要求逐项进行普查,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产品类别和质量安全状况,做到企业数量、证照情况、产品类别、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检验能力、产品流向“八清楚”。

4.普查方法: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逐户进行全面排查。普查情况要一户一表填写清楚,不得缺项漏项。

5.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在普查的基础上,由质监部门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结论,确定质量安全等级;对28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照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并结合平时掌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有较强、一般、较弱或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据此将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质量安全等级。

6.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各县(区)普查信息由质监部门逐项录入《河南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要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及时,建立详实的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三)分类指导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2月20日)

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A类企业,督促其持续保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并落实重点监管的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属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质监部门要根据企业不同的质量安全等级,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治理整顿阶段(2007年2月21日至6月31日)

1.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企业,对能够完善提高达到必备生产条件的,督促其尽快申办相关证照。对根本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取缔。

2.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以婴幼儿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城区及其周边的无证生产企业,坚决停止生产,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恢复生产;对小城镇及周边地区,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县(区)质监部门要商各县(区)政府,确定企业名单,确定整改要求及期限,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报请地方政府取缔。

3.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各县(区)政府允许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但必须采取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各地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明企业名单及产品种类,经各县(区)政府批准后,报市质监部门备案。

4.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条件较差、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手做大、整合作强、规范发展。要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产品检验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努力使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5.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允许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达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基本条件,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明确承诺其产品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所在县(区)质监部门和乡镇留存。

6.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质监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监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其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8月10日)根据省政府组织制定的验收方案,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以迎接省政府验收。对省政府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企业普查建档不合格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要重新普查建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监管部门责任,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组织实施当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乡级由一名乡镇(办事处)政府分管副职担任本地的质量监督协管员,村级由一名村(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担任本村信息员,企业分管质量的负责人为联络员,切实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全面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涉及质监、食品药品、卫生、工商、中小企业局、监察、公安等多个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行政组织联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妨碍或干扰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阻碍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曝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庇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失查,乱作为、不作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要通过以案追责,问责到底,哪个环节监管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就坚决追究哪个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小作坊企业数量、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产品类别、生产状况、卫生环境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将已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汇总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要将所有普查数据信息全部录入《河南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库,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明确重点,分类监管。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特别是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确定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地区。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三无”食品和生产环境脏乱差做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开展治理整顿。同时,要根据对企业确定的质量安全等级,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监管;对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但生产已纳入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的,要依法查处。

(四)严厉查处,依法取缔。要组织几次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的联合执法行动,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取缔城市周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小作坊,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行为。特别要对有不良生产经营记录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重点监管。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卫生环境恶劣的小企业小作坊,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为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章立制,着眼长效。要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要以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为方向,以强化区域监管责任制为保障,以落实市场准入等各项监管制度为手段,坚持扶优与治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促进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自律三方面作用的发挥,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促使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走向规范发展的轨道,促进全市食品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六)督查督办,总结提高。市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不同工作阶段组织对各县(区)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区)在整治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探索适合我市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及经验。

六、材料上报

各县(区)每个专项整治阶段都要向市质监局上报工作小结,上报时间为该阶段结束后5日内。有条件存在的限期整改企业名单汇总报表请于2006年11月1日前报送市质监局。

整治工作结束后,于2007年7月1日前报全面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工作经验、重点区域及重点食品整治效果、突出事例等工作情况,上报材料含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本。全市食品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由市质监局负责汇总,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产品信息表

3.企业产品认证情况表

附件1

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巡查组

企业注册地址所属地区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

企业法人身份证号

企业联系人手

营业执照编号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卫生许可证编号

厂房面积(平米)厂区面积(平米)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企业人数(人)

经济类别□1.国有2.集体3.私营4.个体5.联营6.股份制7.外商投资8.港澳台投资9.其他

企业规模□

1.大2.中3.小质量管理制度□

1.有2.无

3.不完整

特种设备使用证情况□1.齐全2.不齐全3.没有

企业分类□

1.A

2.B3.C4.D

附件2

企业产品信息表

1

产品名称产品种类

执行标准代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

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

企业生产情况□1.正常生产2.季节性生产3.停产4.其他

原辅材料进货记录□1.有2.无3.不完整

原辅材料进厂把关方式□企业自检□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向供货单位索要合格证明□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把关

产品出厂检验方式□完全自检□不完全自检□委托检验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检测设备

出厂自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产品种类

执行标准代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

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

2企业生产情况□1.正常生产2.季节性生产3.停产4.其他

原辅材料进货记录□1.有2.无3.不完整

原辅材料进厂把关方式□企业自检□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向供货单位索要合格证明□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把关

产品出厂检验方式□完全自检□不完全自检□委托检验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检测设备

出厂自检验项目

注:此表可以复制

附件3

企业产品认证情况表

产品种类认证时间认证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时间认证情况备注

注:1.主要填写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出口食品认证、HACCP认证等信息

2.认证情况填写首次认证或者是复审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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