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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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市水泥行业发展迅速,以水泥为主的建材工业已成为全市支柱产业之一,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与全省水泥行业发展相比,我市水泥工业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是经营粗放,生产集中度和劳动生产率均比较低,资源和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特别是立窑、湿法窑等落后技术装备还占相当比重。为加快结构调整,引导和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宗旨,结合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省行业发展要求和本地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泥工业调整和发展现状
我市境内石灰石资源丰富,储量在13亿吨以上,主要分布在陕县、渑池、卢氏一带,发展水泥工业资源条件十分有利。近年来,我市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关闭的企业主要有渑池英豪水泥厂、渑池八达岭水泥厂、三门峡市水泥厂、陕县水泥厂、义煤集团水泥厂等一批工艺技术较为落后的小水泥企业,共关闭落后生产能力115万吨。目前全市现存水泥生产企业7家,生产能力为347万吨,其中机立窑水泥53万吨,湿法旋窑水泥114万吨,新型干法水泥18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占全市水泥产能51.9%。从工艺技术看,48.1%生产能力为落后的生产工艺,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同时,从产业规模看,除义煤集团腾跃水泥公司外,其他企业生产规模均达不到合理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加快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的水泥生产线,发挥区域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成为我市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水泥工业调整和发展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对水泥行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的产业调整原则,结合地方实际,我市水泥工业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水泥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依据本地资源、能源、市场需求等情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统筹规划,调整提高,通过市场竞争和政策引导,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加快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支撑,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实现水泥生产大型化、集约化,促进水泥工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三、水泥工业调整目标
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义煤集团建设日产45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在交通便利和靠近市场的三门峡西火电集聚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2007年底前,淘汰机立窑生产线。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推动企业重组联合,向集团化方向发展,组建1-2水泥企业集团,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业的生产集中度和竞争力。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0%以上。日产4000吨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KWH,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千克。基本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技术经济指标和环保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四、水泥工业调整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引导我市水泥工业走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按照国家对水泥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根据水泥工业的布局特性和地方实际,我市水泥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认真做好水泥工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确保水泥工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二)政策引导,“上大压小”、“扶优限劣”,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加快发展先进的新型干法水泥逐步替代落后的立窑、湿法水泥,通过技术进步,搞好资源整合,走资源、环保、效益协调发展的道路。鼓励水泥企业向煤炭、石灰石资源丰富的县(市)集中,重点支持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大型水泥熟料基地。周边地区同时可以结合废渣综合利用,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提高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比例,充分体现高质、低耗、环保的要求。
(三)严格市场准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强化监督,严格水泥项目的市场准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矿产资源以及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把关,严格水泥项目管理,对新型干法水泥要在符合产业准入条件、选址、用地、环保和石灰石资源、电力保障落实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按规划有序发展。对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现有工艺技术落后的水泥生产企业,要通过市场竞争和政策引导,逐步予以淘汰。
(四)强化环境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排污。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超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到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直至关闭或取缔。
(五)加强资源管理,合理配置资源。能源和矿产资源是水泥工业发展的支撑条件。要切实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保采矿权的合理布局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努力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逐步制定和完善在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以及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对新建大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必须落实矿山资源并按要求办理石灰石矿产资源开采手续,同时规范矿山现代化开发建设方案。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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