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废止)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公告第63号
颁布日期:2002-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根据本决定对部分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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