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文号:十教字[2006]23号
颁布日期:2006-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6]2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切实推进我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现制定印发《十堰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十堰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十堰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实施“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支教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教师业务水平和师德修养水平的提高。

(三)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四)实事求是,因地因校制宜。

二、合理制订城镇教师支教计划

(一)明确支教对象: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对象为城市中小学(包括县市城关)无乡镇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其中45岁以上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可采取对口指导(走教)方式支教,其他教师必须下乡支教一年。

(二)科学制定支教计划:市直各学校、各县市区城关学校,要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十教字[2005]38号文件规定的支教方式,对不同类型人员的支教形式、时间安排作出规划,报市、县教育局备案。原则上城镇学校每年安排支教教师数量应在教师总数的2—5%。年度支教工作方案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县教育局人事科。

三、城镇教师支教派送程序

(一)教师本人申请;

(二)学校推荐(支教人员应有教师资格条件,身体健康);

(三)县市区统一派送(集中培训,组织欢送)。市直学校派出人员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到县市,并召开欢送会;

(四)到岗情况由县市区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四、支教教师的任务

(一)下乡支教(定期一年)教师的任务: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一年的教育教学任务;参加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评课20节以上,主讲公开课(研讨课)2节以上;每学期参与学校教科研做专题讲座2次以上;撰写教学论文(或专题调研)文章2篇。

(二)对口指导(随支教团服务)人员任务:定期到对口学校指导集体备课、举办讲座、上示范课,帮助受援学校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一年内下乡指导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以上;指导乡镇学科教师开展联片五步式集体备课;培养教学骨干,带徒3-5人;撰写支教服务专题(或调研)文章1篇以上。

五、下乡支教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业务指导,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作好市直学校支教教师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各级教育部门和市直学校,要选派身体健康,教育教学能力较强的教师参加支教工作,并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同时积极组织和接收农村受援学校的教师到城镇学校挂职学习、跟岗培训。

(三)支教教师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学校为辅。接受援助的县市区及学校,要协调、安排好支教教师的工作任务,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派出单位要定期到支教单位看望支教教师,与受援学校开展交流活动。

(四)建立支教工作专项档案

1、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建立支教工作档案(包括支教规划表、总结、经验材料、年度定期支教人员花名册、年度对口支教人员花名册等)和支教人员档案(包括城镇教师下乡支教备案表、量化考核表、支教证书等)。

2、市教育局建立支教人员电子档案,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支教相关资料每年7月20日前归档。

(五)支教教师的考核

1、支教教师的考核内容为《十堰市下乡支教(定期一年)人员量化考核表》、《十堰市对口指导(随团服务)人员量化考核表》(另行发文)中所列内容。

2、受援学校成立由校长、教务主任、班主任、教研组成员等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全面考核支教人员,评定支教人员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支教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下派支教人员总数的20%确定。

3、各县市区对受援单位上报的《十堰市支教教师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最终评定各支教人员考核等次。

4、经考核合格的支教人员发放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十堰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证书》,县(市区)支教教师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颁证,市直学校支教教师由市教育局颁证。

六、相关政策规定

(一)参加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服务期内,人事关系和原单位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和发放渠道不变。其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二)支教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教师在参评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党员)、骨干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湖北名师、特级教师、享受政府津贴等各种奖励及职务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重新安排下派锻炼,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原任教学校予以辞聘。

(三)从2006年起,城镇教师在农村支教一年(或对口指导)获得《十堰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的必备条件。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愿意调入农村学校工作或支教工作期满,志愿继续支教三年以上,符合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的教师,可不受中、高级职务职数限制,优先评聘。

(四)对支教人员给予生活和交通上的经费补助,其标准由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确定,从财政转移支付中列支。

(五)对不服从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拒不支教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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