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1-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1]62号

口岸各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经贸委《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鄂经贸口岸[2000]754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

鄂经贸委口岸[2001]54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口岸开放管理的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口岸工作程

序,坚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一、口岸开放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制定。

省经贸委(省口岸办)依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外经贸委发展对口岸的需求,并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省口岸开放规划。

一类口岸规划由省口岸办会同省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上报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

二、口岸开放应按国家及省制定的口岸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凡未列入口

岸开放规划的,不得列入口岸开放年度的计划;凡未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

审理。

三、口岸开放必须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并提出口岸验查单位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和办

公设施规划、投资预算以及资金来源等。

四、口岸开放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类口岸开放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类口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凡需开放口岸的市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均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口岸办根据省

政府的批示,自收到口岸开放申请报告一个月内,应完成口岸开放可行性调研、科学论证、

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等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口岸开放意见和建议。

五、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省口岸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通

讯设施、现场查验设施、生活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

府审批并对外公布。

新开放的一类口岸,由省口岸办组织初验收后,报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新开放的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新建作业区及位于开放水域内的货主码头、装卸点、修船

厂等停靠外国籍船的,由省口岸办组织验收。

六、对外开放口岸的关闭,由原申请机关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颂。特殊情况,可由原批

准机关直接下令关闭。

七、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应与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

施、统一投资(即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统一建设。

八、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非现场部分)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按国

家有关规定解决。

九、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十、海事、船检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所需投资和征地费,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

承担。

十一、联检场地内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包括水、电、市内电话),应

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

十二、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

地物价水平予以确定。

十三、口岸所在市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

房等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免交地方出台征求的各种费用。

十四、口岸的开办费,全部由所在市负责解决。

十五、一类口岸扩建工程,或因口岸业务增加,需要增加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及

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六、口岸建设根据口岸开放规划和资金落实情况总体规划,分期建设,逐步配套完善。

十七、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的报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遇

有特殊情况,经会商当地驻军和有关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安排

好检查检验工作。

十八、航空口岸增开国际航线或航班申办口岸准入,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新辟正式国际航线和定期包机航线、原有航线增开航班、飞临时包(专)机

等,事前都要向省口岸办申报口岸准入,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申报口岸准入时要持民航部门对航线的批件,提前十天报省口岸办。

(三)本省各市申报口岸准入时,要通过各市口岸委(办)转报;未设口岸管理机构的

市由承办部门直接向省口岸办申报;省直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兄弟省市的有关单位申办口

岸准入,由承办单位直接向省口岸办申报。

(四)省口岸办在收到口岸申请报告一周内作出审批。十九、在开放水域的非监管点停

靠外轮进行装卸作业,经营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省口岸办申报,省口岸办商有关部门和单位

后,十天内作出审批。

二十、往返港澳客货直通车运输企业,其车辆牌照指标的管理,省口岸办按省政府有关

规定办理。

二十一、口岸礼遇服务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礼遇服务的对象是:国内外政府和政党代表团、国内外部长级以上的领导人、国内外相

当部长级以上的官员、国内外知名人士、全国人大港澳代表和全国政协港澳委员、省政协港

澳委员省口岸办根据客人的身份,分别给予免验、简化手续等礼遇。

二十二、省口岸办应组织港务、航运、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和货主或其代理部位协作

配合,维护口岸正常秩序,保证口岸安全畅通。

在口岸出现压货、压站趋势或已经发生堵塞时,口岸办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部位采取

措施,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流向,尽快消除口岸堵塞。

二十三、省口岸办应督促口岸查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

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件进行查验。在保证查验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方便进出。

二十四、对出入境各类运输工具进行查验监管计收费用的标准,供应商品的价格以及提

供服务等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计收。严禁私自增加

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查验单位所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口岸办协助监督管理。

二十五、口岸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货运输、船货代理、装卸、仓储、公证、

供应服务、接待等工作的管理。对按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和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十六、口岸单位对在口岸工作中出现的涉外问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

口岸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般涉外问题,应报省口岸办商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属于重大

的涉外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口岸办,由省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请省

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处理;对情况紧急的重大涉外问题,可以直接请示省人民政府或

国务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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