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治理整顿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治理整顿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理顺生猪屠宰管理体制,依法打击私屠滥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进行专项治理整顿,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打击私屠滥宰,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保证上市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规范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二、治理整顿的内容与目的

(一)依据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对全市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资格审查,重新定点,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其定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工作,依法收取检疫费,出具检疫证明。

(三)加大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取缔非定点屠宰场所,加大对肉品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杜绝病害肉品上市,对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肉品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治理整顿工作

1.合理规划、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市商务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于2005年2月28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分级实施。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查、重新认定工作。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查、重新认定工作。2005年3月15日–2005年4月15日为申报阶段,各屠宰厂(场)向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书面申请材料和相关技术材料。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定点审批工作。

3.依法取缔非定点屠宰厂(场)。未经各级人民政府重新定点的屠宰厂(场)必须停止经营,自行关闭,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2005年7月1日–2005年8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自行关闭的非定点屠宰厂(场)强制关闭,予以取缔。

(二)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认真落实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实施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工作。各定点屠宰厂(场)应在2005年元月30日前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驻厂(场)实施检疫工作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条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收费窗口,按标准单独向货主收取检疫费。从2005年2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检疫体制执行。理顺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保证出厂(场)肉品检疫率100%,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生猪凭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及验讫印章出售、运输的规定。

(三)肉品市场整顿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生产加工窝点,确保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对一些私宰现象严重、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窝点,要下大力气予以清除,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案件,要依法严惩。

2.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对出现屠宰注水生猪、病死生猪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

3.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且检疫合格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和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4.规范市场秩序,依法处理违法经营行为。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处罚。各类肉品交易市场要符合卫生条件,严格执行进货索票索证制度。

5.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肉品经营信用档案,对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举报私屠滥宰或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落实针对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成立肉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四、组织工作与各部门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范学贵同志具体负责领导、协调全市的治理整顿工作,市政府秘书长田庆忠同志负责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卫生、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参加,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部门职责为:

(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力度,认真查处私宰窝点,抓好源头管理。

(二)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对违法经营肉品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吊销。

(三)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及产品的检疫,要严格执行对定点屠宰生猪的集中检疫制度,实行驻厂(场)同步检疫,规范检疫操作,杜绝“只收费不检疫”的行为,监督厂方落实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把好检疫关。

(四)卫生部门负责肉品卫生质量的监督和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肉品进货来源的管理,加强卫生质量管理,严格进货渠道。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公安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整治活动,对阻挠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对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生产销售伪劣、有毒有害猪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证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肉。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整顿工作要亲自抓,分管副职应深入实际,亲临一线进行督导,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要加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市场稽查联合行动,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机制。各部门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堵塞各种漏洞,实行案件通报和信息互告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市场稽查活动,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要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营造人人关注肉品质量、重视肉品安全的氛围,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展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要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病死和有毒有害肉品的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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