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许政〔200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七日

许昌市救灾应急预案

为建立综合协调的救灾快速反应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防范和处理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确保我市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时,救灾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灾区经济恢复和发展,根据《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冰雹、风雪、地震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

本预案的启动由市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决定和宣布,由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一、应急原则

本预案应急工作原则是:许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紧急处置,协调一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二、应急机构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药监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电业局、市通信公司、市邮政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驻许部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办事机构职能。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通报灾情,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和检查督促全市救灾应急工作。

2.及时发布灾情发展趋势等信息,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救援。

3.发慰问电、慰问信,组织慰问团、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帮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和群众做好救灾工作。

4.视灾情请求驻许部队、武警支队派部队、车辆等支援灾区抢险救灾。

(二)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及时掌握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收集灾情信息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提出救灾工作建议。

3.按照指挥部领导指示与驻许部队和武警支队联系,请求部队救援。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代市人民政府草拟向省人民政府的灾情报告、发往灾区的慰问电、慰问信等。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民政局:根据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等部门提供的灾情考察、评估报告和灾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灾情汇总情况,分析研究灾情及其发展趋势;检查受灾地区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灾情;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的医治等生活困难救济工作;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社会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

2.市水利局、气象局、地震局:负责灾情监测、趋势判断及灾情考察。及时收集、汇总、报告灾情数据;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险情,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议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进行特大灾害宏观考察及其对我市社会经济影响调查;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救生衣、救生筏、救生艇等洪涝灾害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

3.市通信公司、邮政局:由市通信公司牵头,负责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抢险工程队伍,修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抗洪救灾通信畅通;根据需要,经批准调用其他有关单位的通信系统。

4.市电业局:负责供电线路故障抢修,提供电力保障。组织应急工程队伍,指导、协调、监督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特别是首脑机关、抗洪救灾指挥部等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

5.市交通局、公路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全方位的应急运输队伍;协调铁路、公路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铁路、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车辆通行;必要时,调用企业、单位和民用运输力量。

6.市卫生局、经贸委、药监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卫生局牵头,做好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迅速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救治伤员;向灾区提供急需药品、医疗器械;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卫生,进行疫情调查;开展防病宣传,帮助灾区建立疫情报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针对灾后容易发生的传染病、流行病等疫情,提前做好药品储备。

7.市粮食局、供销社:由市粮食局牵头,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组织调运粮食、食品等物资,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流通渠道的管理;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措施调控市场,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8.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织基础设施抢险队伍,对城市灾区被破坏的建筑物、供排水、燃气热力及市政设施等进行排危抢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对受损建筑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评估,提出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建计划;对容易因水灾损毁的市政设施,要提前做好物资储备。

9.驻许部队、武警支队:由灾区政府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军民协同组建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进入灾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物资。根据灾情,人民军队在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任务时,积极提供抢险器具。

10.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组建灾区治安防范队伍,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守护;维持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顺利通行。

11.市财政局、计委: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救灾经费和物资筹集、监督和管理。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争取救灾项目;督促落实地方各级财政救灾款,纳入年度预算;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救灾投入,保证救灾经费及时到位。

12.市委宣传部、广电局: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救灾宣传工作。组织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组成宣传报道队伍,积极配合救灾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讴歌抗灾英雄,弘扬传统美德;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有关信息,稳定灾区社会秩序。

13.市农业局、畜牧局: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工作。联合组成工作组或小分队奔赴灾区,指导灾民搞好灾后抢种、补种以及家禽、家畜、大牲畜的安置、防病、饲养等工作。

14.市教育局:负责恢复灾区正常教学秩序。要组织力量,克服困难,迅速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对受损严重的教室、校舍等,要尽快修缮或重建;对因灾遭受重大家庭变故的学生予以必要救助。

四、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灾情发生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健全救灾信息网络系统,提高救灾应急反应能力。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灾情搜集和报告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当灾情尚未发生但存在严重险情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并按照灾情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灾情应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时段、地点、范围、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因灾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农业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其他受灾情况,灾害后果以及采取措施,生活、生产上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假报。灾情数字未经民政部门核实,不得公开报道。灾情的发布由各级民政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五、救灾资源的准备

(一)救灾的人力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为救灾应急提供人力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灾救灾的义务。

(二)救灾的物资准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适当储备部分常规救灾应急物资,如帐篷、衣、被、纺织袋及用于搭建简易房的油毛毡、铁丝、彩条等物资。对不宜长期储存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等,要事先对易灾地区做出对口支援安排。

(三)救灾辅助资源的储备:有关部门应准备好能够将救灾资源及时投入使用的物资和工具,包括特用通讯工具、运输工具及动力保障工具,如移动通讯车、紧急供电设备等。

救灾物资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物资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物资发放要有健全、统一的提货、收货手续;要设立条件完备的物资中转保管站;物资发放应有授权,并设立物资发放前线指挥部,负责有关事项和承担责任。〖HTH〗

六、灾后救灾工作

(一)根据灾情,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

(二)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活动。

(三)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是因灾造成倒房、农田绝收、家庭财产、特重灾户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四)根据核灾情况,制定灾民衣、食、住、医等总体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尽量减轻灾民负担,并积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专项支援。

七、救灾款物的筹集管理

救灾经费和物资应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扶持等多渠道筹集。

市、县(市、区)、乡(镇)各级财政将自然灾害救济款列入预算,确保救灾工作的需要。若灾情特大,应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增加预算。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自然灾害救济款的投入。各级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时,必须明确已列支的救灾经费预算及投入使用情况。各级要建立救灾资金专户,将上级下拨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款统一存入专户,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其使用范围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款来源、分配使用专帐,逐笔登记,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以确保救灾款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年末尚未使用的救灾款结余,必须结转下年继续分配使用,不得调减下年预算或转移专户资金。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款要与各级政府的救灾款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效能。

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限如实上报救灾款分配和使用情况。如不按时上报,将被视为资金、物资没有安排使用,再申请分配救灾款物时,将不予补助或扣除已下拨未安排部分。

各县(市、区)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八、附则

(一)对在防灾、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市、区)应比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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