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办理好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至2010年,在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未整治过的中低产田6.25万亩,新建小陂头68座。其中:省议案项目资金整治农田3.75万亩,新建小陂头38座;市、县(区)自筹资金整治农田2.5万亩,新建小陂头30座。整治的农田以完善农田排灌渠道为主,建成“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的旱涝保收农田,示范带动全市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议案项目建设任务,参照各县、区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中低产田面积、已整治农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近几年国家农业综合项目实施农田建设等情况,分解下达各县、区任务(详见附件)。
整治农田及新建小陂头任务原则上每年要完成5年总任务的20%,年度间视各县、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市政府于2007年、2009年对各县、区实施的省、市资金整治任务进行阶段性检查考核,对未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市级考核结束后,接受省政府的检查考核。
安排至各县、区的省级整治农田及小陂头建设计划,各县、区可视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项目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整治的基本农田和小陂头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二是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三是基本农田未曾整治过,地块集中连片,农田整治项目原则上平原区集中连片2000亩、丘陵区集中连片1000亩、山区集中连片300亩以上。自筹资金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可视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四是小陂头农田受益面积100亩以上。原则上投资15万元的达到300亩以上、投资10万元的达到200亩以上、投资5万元的达到100亩以上;
五是基本农田经整治后有利于粮食增产、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开发冬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六是项目所在乡镇、村委会的干部及群众有整治农田、建设小陂头意愿,并能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制订出乡规民约,落实管护措施。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总体规划。
各县、区政府根据市下达的整治任务,编制2006年~2010年议案项目总体规划(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负责全市议案项目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结合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项目区(点)。规划中要将省资金建设项目及市、县(区)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实施范围分开,做到合理分布,以便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年度建设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实施项目。
1.省级资金项目申报。
各县、区农业局按市下达的省级任务1:1.5的规模,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20日前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再统一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经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2.自筹资金项目申报。
各县、区农业局根据市下达自筹资金任务及本县、区制订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申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根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市、县(区)分担的资金比例,申请市级项目资金。市农业局、财政局会审后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组织实施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标准。
省级资金项目及自筹资金项目的设计及建设要依据粤府办〔2006〕33号文规定的标准,主干渠净空0.6m(宽)×0.6m(高),支渠净空0.4m(宽)×0.4m(高)以上,排水渠净空0.4m(宽)×0.6m(高),浆砌石或18cm墙(指砖切)三面光,渠底填砂垫石层后铺5cm混凝土基础;斗渠高0.4m,底宽0.3m、面宽0.6m以上,预制件铺砌、渠底填砂石垫层后铺5cm混凝土基础。各县、区可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小陂头建设应达到抵御10年一遇洪水能力。
(四)项目工程管理。
本议案建设项目统一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区农业局为具体组织建设单位,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配合,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的议案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审核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必须逐级上报审批部门批准。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与具体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资金额度、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切实加强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各县、区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程序进行采购。
(五)项目竣工验收。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建设内容。每个项目完成后,按照《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验收。省级资金整治项目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市、县自筹资金整治项目由市政府参照省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省政府组织抽查。
(六)项目公示制度。
下达的项目任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实行公示制。省、市下达任务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公开具体整治基本农田和建设小陂头数字;市级将各县、区上报批准的整治农田项目公开;县、区农业局在项目受益范围内公开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公开项目资金筹集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各县、区承担的省级项目任务,建设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自筹资金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市、县(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划缴工作,市政府督促县、区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不足时,由财政预算资金补足。
(二)资金使用范围。
议案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是农田田间排灌渠道工程规划、设计及建设;二是投资15万元以下的小陂头工程规划、设计及建设;三是议案项目管理费,用以项目的招投标、公示、工程监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接待、购置车辆等行政性经费支出。
(三)资金分配。
按照省议案项目整治农田每亩800元、建设小陂头每座15万元以下的标准,安排议案自筹项目资金。
按照省下达我市自筹资金项目任务5年整治农田2.5万亩、建设小陂头30座计算,计划投入资金2450万元,平均每年490万元。市级财政同各县、区财政自筹项目建设资金的分担比例分别为:惠东、龙门山区县为6:4;博罗县、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为5:5;惠城区为8:2(因其土地出让金由市级财政统收)。
按照以上的分担比例,市级财政每年计划安排议案项目资金294万元,5年共1470万元,各县、区财政5年共计划安排980万元。
市、县(区)自筹项目的年度实际资金投入以各县、区上报批准后的项目建设规模而定,市级财政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年度预算。
考虑到议案项目工作量大,市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项目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等支出。各县、区财政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一定额度的项目管理经费。
(四)市级自筹项目资金的下达。
各县、区按照自筹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比例,申报年度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经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县(区)自筹财政资金到位后,再下达市级自筹项目资金。
(五)资金监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和《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并设立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加强审计工作,对挤占、截留、挪用省级议案资金的要严肃处理。
五、组织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市、县(区)农业局主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单位协办。项目所在县、区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区)长任组长,农业、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农业局,负责办理议案日常工作。项目所在区乡镇、村委会应指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二)部门配合。
为确保人大议案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议案的要求,科学规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实施。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用于议案的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保证议案资金准时足额到位,及时支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尽可能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统筹规划,互相衔接,互相配套,提高建设效益。
(三)科学决策。
各县、区上报的省级议案资金项目,由省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咨询论证专家组实行专家决策制,对省级议案资金拟建项目进行论证与评估,上报市的自筹资金议案项目,由市农业局组织审查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提高项目建设成效。
(四)强化监管。
各级政府要建立议案项目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原则上每年对议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一次,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五)落实管护。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鼓励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田水利管理群众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加强管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建设效益。
附件:各县、区整治农田及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安排表
附件:
各县、区整治农田及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安排表
单位:万亩个
县、区
基本农田
面积
低产田
面积
粮食播种
面积
承担省级任务
市、县、区自筹任务
整治农田
小陂头
整治农田
小陂头
惠城区
27.26
9.20
31.3
0.85
7
0.50
6
惠阳区
15.87
4.13
13
0.20
3
0.30
3
惠东县
40.27
15.01
66.21
0.90
10
0.50
6
博罗县
61.94
21.8
68.65
0.90
8
0.55
7
龙门县
24.12
8.34
39.30
0.88
10
0.50
6
大亚湾开发区
0.54
0.12
1.02
0
0
0.15
2
市农科所
0.02
0
0
0
合计
170.00
58.60
218.48
3.75
38
2.5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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