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中共江门市委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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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2000年8月16日)
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为了实施市第九次党代会确立的“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提高我市技术创新能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1、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人才资源是人类所有资源中最宝贵和最有决定意义的资源,人才拥有量的多少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我市已经进入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能否显著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使全市经济社会综合实力迎头赶上珠江三角洲先进水平,并逐步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关键在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综合经济实力的竞争实质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面对国内外经济、科技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使经济发展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就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把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来抓。
2、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积极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队伍逐步壮大,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我市人才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无论是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相比,还是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高层次人才数量偏少,占职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偏低;高层次人才年龄普遍偏大,人才断层的趋势加剧;专业结构不合理,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学科技术带头人奇缺;人才分布不平衡,处于经济建设第一线的高层次人才严重不足;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缺乏人才竞争意识,在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缺乏,将是制约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并进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培养和建设一支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科技进步要求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是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3、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及有特殊专长或突出贡献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这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周期长、难度大,为了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远远不能满足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突出矛盾,目前,对高层次人才必须以引进为主。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总目标,以企业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方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逐步建设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能够适应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促进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2、到2010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任务是:
(1)加快引进步伐。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增长速度,逐步提高高层次人才在人才队伍中的比重。我市工业综合10强企业要起带头作用,不仅在经济增长速度方面走在全市前列,而且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也要做全市的表率。结合企业人才队伍现状,加快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步伐。
(2)突出引进重点,满足我市科技和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要积极引进高新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拥有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的人才。
(3)逐步改善高层次人才专业结构。按照我市确定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加快改造传统产业的发展方向,积极引进和配备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生化制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能源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使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专业的高层次人才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4)优化高层次人才配置。支持和促进企业成为引进和接纳高层次人才的主体,引导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到生产和科研第一线工作,使高层次人才的配置趋向合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环境
对调入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下同)企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发放高层次人才安置费。对调入江门市区工作并服务一定年限的博士后、博士、双硕士和具有正高职称以上的人员,一次性发给安置费10000元;对调入我市工作并服务一定年限的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一次性发给安置费5000元。
2、从优安排住房并给予购房补贴。对调入江门市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要根据其专业技术资格、担任的技术职务、学位学历、随迁人口等因素及原有待遇,从优安排相当面积的住房。高层次人才,如需购房,除按政策参加货币分房外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博士后、博士、双硕士学位人员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每人(户)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5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户)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30000元。用人单位安排住房有困难的,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租赁或以成本价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和购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或区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与用人单位按3∶7的比例分别负担。
3、实行灵活的薪酬方式。对调入江门市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和专业水平双方商定,从优确定其报酬。允许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调入人才共同商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鉴证并监督执行。
4、大力鼓励高层次人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是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向企业入股,其技术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二是对携带科技成果到江门市区工作并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连续3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20%奖励给个人,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三是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5、从优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为高层次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社会保险关系暂不能转入江门市区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报投保。其中属于1994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只需从1994年10月起为其补缴社保费后,社会保险机构给予确认过去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6、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高级技术职务聘任,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数限制;对有杰出成就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科技人员,引进单位可先进后出,也可低职高聘。
7、对辞职或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出国留学回国自愿到江门市区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在索取档案材料暂时有困难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申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8、给予办理临时应聘人员的出境手续和职称评审。临时应聘到江门市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市外高层次人才,临时出境考察、参加学术会议、技术贸易等,可通过人事部门向有关部门申办出境手续;在江门市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申报职称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市职改部门申报,为其办理职称评审手续。
9、帮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家属工作、户口、入学等问题。对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其配偶工作安排确有困难的,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按其原工作性质或专业实行优先安置,指定的接收单位要在二个月至半年内妥善安置;其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其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较好的学校就读。
10、对愿意到江门市区工作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和具有高级职称人才若暂时无接收单位,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接收,并办理户口和人事关系转入手续,待落实安置单位后再享受相应待遇。
11、对来江门市区工作的出国留学高层次人才,除按本意见给予政策优惠外,同时享受以下优待:(1)在江门市区创办高科技企业、“三高”农业和各种实体,有关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和给予优惠政策;直接从境外来江门市区创业,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带进自用科研、办公、生活用品;优先办理其创办企业员工因公出国培训、学术交流等手续。(2)到江门市区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三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3)对出国留学高层次人才,公安、外事等部门简化办理再出国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并优先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4)到江门市区定居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其子女入托就读,教育部门要给予照顾;本人出国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5)经过有关认证后,可不受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等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予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此外,通过其他方式、途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
四、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确立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的思想观念,重视和支持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管理,对各市、区和市直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人才引进和使用的各项政策规定。
3、设立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的专项资金,设立专户由市人事局管理。用于为市直企事业开展博士后工作和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及培训提供补助,为引进国外人才智力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奖励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等。各市、区也要根据需要设立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
4、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重的同时,争取3年内使高层次人才占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我市工业综合10强企业要争取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转化科技成果。
5、鼓励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住房等由用人单位和受聘者商定并签订协议;本人的社会保险、入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户口、入学等,按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为其办理或督促落实;其人事行政关系和档案可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其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职称的取得,以及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按国有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办理。
6、各级党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使用和培训工作。在管理上做到用措施留人,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在使用上要发挥其所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在培训上要采取专业培训、实践锻炼、继续教育、国内外考察等形式,不断更新他们的专业知识。
7、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功者给予奖励。凡积极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推荐并成功引进市外高新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专家、携带科技项目来江门市区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显著成果的有功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人事部门审核和市政府批准后,可给予1万元以内的奖励。
8、江门市直和蓬江、江海两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市可参照执行。
9、本《意见》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由江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具体办法按《实施细则》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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