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 颁布单位:澳门 | 文号:第34/2002号行政法规 |
|---|---|
| 颁布日期:2002-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
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对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作出的修改
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座落地点及设施之一般条件)
一、………….
a)………….
b)最好位于楼宇地面层,并有通道直达公共道路;亦准许“中心”设于地面层以上楼层,但需确保“中心”具独立性及安全。
二、………….
a)………….
b)………….
c)………….
三、………….
第七条
(发牌)
一、………….
二、………….
a)…………..
b)…………..
c)…………..
d)…………..
e)…………..
f)…………..
三)…………..
a)…………..
b)…………..
c)…………..
d)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公民品德证明;
e)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身体及精神健康证明;
f)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以证明其具有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教学资格;
g)楼宇图则及说明书。
四、…………..
五、如“中心”之申请实体与协调员属同一人,而“中心”于同一时间最多向六名补习生且每日累计最多向二十名补习生提供补习服务,则无需牌照,但必须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
六、为适用上款之规定,禁止申请实体开设多于一间“中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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