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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卫监督函〔2009〕34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4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柠檬酸引起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卫疾控〔200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接触柠檬酸逸尘引起的牙酸蚀症可参照《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1-2002)处理。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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