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生〔2014〕1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详见附件),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附件.PD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yrPSqbzgsOzKs7zg0ru6r6GyMjAxNKGzNDUxusUguL28i5QRE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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