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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生〔2014〕1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详见附件),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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