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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10〕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总署公告〔2010〕3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附件: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doc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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