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的通知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会[2012]65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召开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部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环评工作的重要部署,总结交流2012年环评工作,安排下一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召开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2年12月21日(周五)上午9:00,会期半天(外地代表报到时间为12月19日全天和20日上午)。
二、会议地点
云南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东北三环太阳宫桥东北角,联系电话:010-64298888)。
三、会议内容
(一)吴晓青副部长作重要讲话;
(二)有关单位作典型发言;
(三)会议总结。
四、参会人员
(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分管厅(局)长、环评处和验收处处长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
(二)部机关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三)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管主任和处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相关负责同志。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环评处和验收处处长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处长列席12月20日15:00举行的纪念《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十周年高层论坛;
(二)参会人员交通费用自理;
(三)会议不安排接机(站),请各参会人员自行前往;
(四)请各单位于2012年12月7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发传真至我部;
(五)会务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杨龙(010)66556417(兼传真)、13910626417
全泉(010)66556405、66556428(传真)、13811973845
附件: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回执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212/t20121205_243269.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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