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广大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我部决定在全国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各相关城市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各相关城市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附件:1.全国百家城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2.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百家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2月21日
附件1
全国百家城市技能振兴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我部决定在全国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围绕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在全国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推动力度大的城市,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通过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全面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以更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促进更高质量的就业,以更高水平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率先在重点城市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形成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良性互动工作格局;率先在重点城市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考核评价科学、激励保障健全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培养大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率先在重点城市建设全国高水平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示范区,为推动全国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供新经验、探索新路径、创建新模式。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快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培训制度。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政府培训补贴范围,努力实现培训对象的广覆盖。创新培训形式,大规模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定向、定岗、订单式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手段的多形式。根据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不同阶段对技能水平的需求,建立初级、中级、高级以及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构建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努力实现培训内容的多层次。
(二)完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依托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大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技工院校为基础、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职工培训机构建设,对新录用职工、转岗职工和在岗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建立新型学徒培训制度,开展关键工艺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的基础作用,积极构建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指导技工院校按照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要求,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企业生产需要的现代技工教育教学体系。进一步调动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三)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引导培训、促进就业和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技能鉴定与考核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在大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同时,加快企业在职职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改革,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的限制,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技能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职业资格考评。鼓励企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构建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立交桥,贯通职业技能鉴定与专业职称评定办法,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四)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技能人才竞赛、表彰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指导企业从生产实际出发,将技能竞赛活动与日常生产任务相结合、与提升职工队伍素质相结合、与促进技术技能革新相结合,促进企业职工学习新技术、推广新工艺、使用新方法,确保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取得实效。对企业开展的符合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要求的技能竞赛活动,可纳入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青年技能人才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为青年技能人才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创造条件。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符合条件的晋升相应职业资格。进一步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的技能人才表彰和奖励机制。健全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相关城市要成立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相关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精神要求,出台本地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构建有利于支持和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相关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明确公共财政支持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资金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统筹高技能人才专项工作经费、教育费附加、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等资金用于技能振兴专项活动。有条件的城市,可按规定对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技师培训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等方面对各相关城市给予支持和倾斜。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城市要加强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以及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贡献,提高职业培训工作和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五、实施步骤
全国百家城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为时两年,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3年2-4月):《印发关于在全国百家城市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启动专项活动相关工作;各相关城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第二阶段(2013年5月-2014年9月):全面推动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工作;指导各相关城市做好专项活动相关工作;各相关城市结合本地实际,落实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活动各项工作任务。第三阶段(2014年10-12月):对各相关城市的专项活动开展工作绩效评估,总结经验。
附件2
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百家城市名单
序号地区数量实施城市(地区、州、盟)
1北京3顺义区、朝阳区、海淀区
2天津3东丽区、武清区、河北区
3河北3石家庄市、承德市、邢台市
4山西3大同市、晋城市、长冶市
5内蒙古3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
6辽宁4大连市、鞍山市、辽阳市、葫芦岛市
7吉林3长春市、吉林市、白城市
8黑龙江4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大庆市
9上海3浦东新区、杨浦区、徐汇区
10江苏4苏州市、无锡市、连云港市、南通市
11浙江4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金华市
12安徽3合肥市、淮南市、马鞍山市
13福建4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三明市
14江西3南昌市、新余市、赣州市
15山东5济南市、青岛市、威海市、潍坊市、临沂市
16河南4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许昌市
17湖北4武汉市、荆门市、宜昌市、襄阳市
18湖南5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常德市
19广东4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江门市
20广西3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
21海南2海口市、三亚市
22重庆3沙坪坝区、大足区、万州区
23四川5成都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甘孜州
24贵州3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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