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办第八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的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办第八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的函
| 颁布单位:商务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办第八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中国食品博览会(以下简称食博会)是商务部联合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国性大型品牌展会,迄今已成功举办七届,在引导和支持我国食品消费与行业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全国商务系统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平台。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我部举办展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商办字[2008]112号)有关食博会实行申办制的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年第八届食博会的申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名称:第八届中国食品博览会
二、举办时间:2011年9月
三、申办对象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办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
四、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具有产业优势,拥有全国知名的食品生产或流通品牌企业。
(二)具有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馆,能容纳2000个以上的国际标准展位。
(三)具有接待国家及省部级领导、国内外重要嘉宾等1000人以上规模的会务接待能力。
(四)明确承诺并落实举办食博会所需的经费保障及各类办展支持措施。
五、申办程序
(一)申办单位须提交书面申办报告(一式七份),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担任主办单位的文件。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申办理由、承诺条件、支持政策和展会基本方案等。
(二)商务部根据申办条件,审核申办报告,确定候选城市。
(三)在公平、公开、择优的基础上,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必要时召开评审会,通过现场陈述、投票,确定举办城市。
(四)举办城市人民政府为承办单位,所在省人民政府为主办单位(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指定其商务等有关部门担任承办单位)。
(五)获得举办资格的城市经申请可连续举办第九届食博会。
六、办展要求
举办城市应履行申办承诺并遵照以下办展要求:
(一)高度重视食博会,积极配合商务部有关展会改革工作,切实落实商务部的相关要求和办会宗旨,着力提升专业化、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
(二)根据商务部相关要求和组委会总体方案,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广告宣传、招商招展、会务接待、重大活动、现场管理、安全保卫等),并报商务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在商务部等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组织下,集中办展力量,规范办展流程,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办会机制和管理模式,保障相关人力、物力、财力等落实到位,确保展会顺利举办。
(四)根据商务部有关招商招展工作的统一部署,利用本地办展优势,充分挖掘自身资源以及国内外友好城市、协作单位等的合作资源,积极组织宣传推广,加大招商招展力度。
(五)根据相关条件选择协作单位,须报商务部批准。
(六)当年不得主办或承办其它同类题材的会展活动。
七、申办截止日期
2011年2月15日
八、联系方式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联系人:李婷
电话:010-85226390传真:010-85226603
附件:申办报告要点参考
http://lczx.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5833635950.doc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