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解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工作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秘〔2015〕71号
颁布日期:2015-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解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现将相关任务予以分解,请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

一、省实施意见的任务分解

(一)积极发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作用

充分发挥好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用好小型微型进出口企业和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小型微型出口企业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创新支持方式,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步伐。(主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全面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导向、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超过3个月)。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安庆海关,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将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科技孵化器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创业辅导培训、厂房场地租金补助和优秀小企业创业基地奖励。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产业基地、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新建科技孵化器。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申报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实行工商登记便利化,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补助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的5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至1万元补助。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主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五)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

鼓励各级政府采取市场化模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示范作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整合财政性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混合所有制的专项子基金,投向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利用国家级农业产业基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利用省区域股权市场推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发展。(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融资担保集团,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六)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省财政2015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11亿元,各市、县(市、区)等额配套,用于充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以融资担保作用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指标的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服务企业户数、综合费率、风险控制等与政策扶持挂钩机制。建立统保统贷平台,组织政策性担保体系平台与开发银行试点。探索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不断完善小型微型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政、银、担、企多方共担机制,鼓励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或担保基金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贷款损失进行补偿。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担保+保险”合作,丰富风险分散方式。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风险控制、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业务管理流程化、规范化,2015年底基本实现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信息化,加强业务监管,引导其坚守主业、大力创新、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小型微型企业能力。(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七)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融资

鼓励大型银行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业支行和特色支行建设力度,引导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小型微型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创新开发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服务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在做好信贷风险管控的同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当年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比高于70%(含),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高于50%(含)的,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由中央、省和县级财政分别按照1%、0.5%、0.5%的比例对县域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县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可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主要责任单位:安庆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并委托当地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予以免费保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开展“三证合一”和“先照后证”登记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主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进行3年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推进培育,做强做优。相关单位要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组织社会化服务机构有序入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托公共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等服务。围绕新兴产业技术需求,整合提升现有研发平台,产学研合作共建一批集研发、服务和孵化为一体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市创新服务机制,建设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网上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是保稳定的基础。当前,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发展出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抓好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做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二)强化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树立政策落实主体责任意识,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真正把《实施意见》的相关任务逐条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不打折扣、不打白条。要坚持问题导向抓落实、联系实际抓落实、创造性抓落实,尽快形成具体的贯彻办法和实施路径。要强化主要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实施意见》落实的统筹协调、跟踪督查,协同责任单位要全力配合,形成抓落实的强大合力。要及时总结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搜集并即时反映企业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做好上下对接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关注省相关部门有关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做好一并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对接沟通,积极主动争取省相关部门对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支持,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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