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秘〔2012〕77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实现新突破的若干意见》(蚌发〔2012〕15号)和《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县域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蚌办发〔2012〕46号)精神,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97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内容
市政府分年度对各县城镇化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主要考评内容包括:
(一)城镇化率:主要考核县域城镇常住人口、建成区面积情况。
(二)城乡规划工作情况: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的情况。
(三)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性住房等建设情况。
(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情况:空气质量、污染治理、园林绿化、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
(五)中心镇建设和村庄整治情况:中心镇规划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等情况,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六)组织实施情况: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机制建立、方案制定、协调推进和督查落实等情况。
(七)公众评价:公众对城镇建设管理、环境质量、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
(八)加分项目:在统筹城乡发展、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管理水平、解决农民工问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
二、考评方法
按照质量与速度并重、定量与定性兼顾的原则,采用多指标综合评分方法,按各指标权重进行加权汇总,计算综合分值。考核评价指标共7大类19项,总分值为100分(不含加分项目)。
三、组织实施
市住建、发改、规划、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价组,具体实施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组通过现场抽查、查阅资料、公众调查、核算数据等方式,于每年2月15日前完成对各县上一年度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考核评价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各县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市住建、国土、规划、教育、环保、卫生、行政执法(市容)、统计等部门既是对县实施考核单位,也是省对市考核对应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各县的指导和上级部门的对口联系工作。
附件:1.蚌埠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指标表
2.蚌埠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蚌埠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指标表
考核评价类别考核评价指标分值分值提供单位
一城镇化率1.县域城镇常住人口、建成区面积情况15市住建委、市统计局、市规划局
小计15
二城乡规划工作情况2.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情况6市规划局
3.城乡规划实施情况6
小计12
三城镇综合承载能力4.县城人均道路面积4市住建委
5.县城用水普及率2
6.县城燃气普及率3
7.住房保障工作4
8.中小学教职工配备达标情况5市教育局
9.县域每万人口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数5市卫生局
小计23
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情况10.县城环境空气质量4市环保局
11.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市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12.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4市住建委
13.县城绿化工作8
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消耗值4市国土局
小计24
五中心镇建设和村庄整治情况15.中心镇建设4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16.村庄整治6
小计10
六组织实施情况17.政策制定4市考核评价组
18.督查落实5
小计9
七公众评价19.公众满意度调查7市统计局
小计7
合计100
加分项(不超过3分)市考核评价组
附件2
蚌埠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分细则
1.县域城镇常住人口、建成区面积情况
该项指标得分共15分,其中县域城镇建成区面积为8分、县域城镇常住人口为7分。均运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分别计算体现发展水平的静态得分和反映增长速度的动态得分,分别按静态得分占40%、动态得分占60%的比重合成。计算方法为:
(1)县域城镇建成区面积静态得分=指标分值×〔(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实际值为该县县域建成区面积的绝对值,最大值、最小值为3个县绝对值排名最高、最低的数值。
(2)县域城镇建成区面积动态得分=指标分值×〔(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实际值为该县县域城镇建成区面积的增幅,最大值、最小值为3个县增幅排名最高、最低的数值。
(3)县域建成区面积指标最终得分=县城静态得分×40%+县城动态得分×60%。
县域常住人口得分计算方法与以上相同。该项的全部得分为两项得分之和。
2.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情况
(1)围绕"11221"工程实施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城镇化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规划内容、报批程序、编制单位资质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得3分;规划编制与审批环节有不符合规定的,酌情评分。
(2)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电力、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规划,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环保、人防、消防、防洪、排水、抗震、通信等安全保障设施规划的,得1分;未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的,酌情评分。
(3)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科学划分城区管理单元,编制近期建设区域单元管理图则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4)及时落实年度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的,得1分;未及时落实的,酌情评分。
3.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1)按照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实施规划许可的,得2分;存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规划许可的,发现1次扣0.2分,发现5次以上不得分。
(2)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得1分;未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酌情评分。
(3)按照《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等信息公开工作的,得1分;存在未按规定公开的信息,发现1次扣0.2分,发现5次以上不得分。
(4)按计划进度建设县规划展示馆的,得1分;未按计划进度建设的,酌情评分。
(5)开展规划评估工作的,得1分;未按期开展规划评估工作的,不得分。
(6)对县城全部使用城市规划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的,酌情加分。
4.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各县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评分。由市保障办实施,主要考核内容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措施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分配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5.县城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各县城镇空气污染指数≤100的时段比例评分,比例为100%的得满分,低于50%的不得分。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在50%~100%之间的,计算方法为:E=指标分值×(E1-50%)/50%(E为城镇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得分,E1为空气污染指数≤100的时段比例)。
开展每日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比例时段按天计,指标分值为4分;开展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时段比例按月计,指标分值为3分;开展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时段比例按季度计,指标分值为2分;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不得分。
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消耗值
运用功效系数法,对各县城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消耗值评分。计算方法为:E=指标分值×〔(E1-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E为该县城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消耗值得分,E1为该县城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消耗值,最大值、最小值是3个县城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消耗值排名最高和最低的数值。
7.中小学教职工配备达标情况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缺额率不大于5%的,得5分;教职工缺额率在5%~10%的,得4分;教职工缺额率在10%以上的,不得分。
8.其他有关指标
各县县城人均道路面积、县城用水普及率、县城燃气普及率、县域内每万人口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数、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等指标得分,均为运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县城指标得分(分别计算体现发展水平的静态得分和反映增长速度的动态得分,按静态得分占40%、动态得分占60%的比重合成)。计算方法为:
(1)县城静态得分=指标分值×〔(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实际值为该县城的绝对值,最大值、最小值为3个县城绝对值排名最高、最低的数值。
(2)县城动态得分=指标分值×〔(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实际值为该县城的增幅,最大值、最小值为3个县城增幅排名最高、最低的数值。
(3)指标最终得分=县城静态得分×40%+县城动态得分×60%。
9.县城绿化工作
该项考核由县城建成区绿地率、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3项指标构成。该3项指标分值均为3分。运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县城得分后合成(计算步骤及方法同上)并累计。
10.中心镇建设
随机抽查和考核各县20%左右的中心镇,以参加考核的中心镇平均得分作为该县此项指标得分。具体评分如下:
(1)编制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的,得1分;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评分。
(2)建成区道路网密度适宜,主次干路间距合理;中小学校建设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医院至少1所;集贸市场至少1座;公共文化设施至少1处;绿化覆盖率≥32%;自来水普及率≥90%;公共厕所设置合理;镇区生活垃圾收集率≥95%;特色风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以上共10项,每项0.2分,共2分。
(3)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并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得1分;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评分。
11.村庄整治
随机抽查和考核各县10%左右列入年度整治计划的村庄,以参加考核的村庄平均得分作为该县此项指标得分。具体评分如下:
(1)编制并按程序审批村庄整治规划的,得1分;未编制规划的,不得分。
(2)按规划方案实现村庄内部道路硬化,道路宽度合理、形态自然、路面材料适宜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配套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3)按照规划方案完成农房整修任务,基本拆除乱搭乱建,村庄建筑外观整洁、风貌协调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整治要求的,酌情评分。
(4)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河塘整治达标,村庄内建设排水明渠、暗渠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5)公共环卫设施和收集转运设备配套,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处理,卫生条件改善,村庄环境整治效果较好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6)在水、路、村、宅附近积极植树绿化,美化生活环境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12.政策制定
(1)各县专题研究部署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得1分;未专题研究部署的不得分。
(2)制定并完善加快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包括考核评价方案)的,酌情评分,最高得3分。
13.督查落实
(1)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工作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2)对镇(乡)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得2分;未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3)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14.公众满意度调查
采取问卷调查形式,对城镇管理、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县城空气质量、城镇公共活动场所等公众满意度进行统计评分。
15.加分项目
经各县申报和考核评价组考核评定,在专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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