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根据《亳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各自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作用,提高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三个亳州”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人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范围和对象为:在我市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直接从事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工作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按二级学科进行。选拔数量一般每个学科为1至2人,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领域等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
第七条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能把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指导、培养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独创性的成果,达到市、省先进水平,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限前三名);或获得多项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限前三名)。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理论创新成果,社会效益明显;获得市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限前三名);或获得多项市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限前三名)。
(三)在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问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限前三名);或获得多项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限前三名)。
(四)我市某学科、专业领域的开拓者,为推动我市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获得较大社会效益。
第三章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单位推荐,填写《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推荐材料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颁发《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应积极发挥在本学科、专业的领军作用,把握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推动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主持或参与制定亳州市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各类专家和项目评审等工作,组织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在同等条件下,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优先申报科技活动项目;优先申报省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级后备人选”、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及省“首席专家”等。
第十三条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先提供急需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有计划公费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培训、考察活动,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认定期限为五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算)。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学术和技术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再次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市直有关部门或所在县、区负责对本部门、本县区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考核。考核工作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除考核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之外,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主要包括承担项目、技术创新、获奖成果、发明专利、论文著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具体考核细则由所在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六条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认定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七条对应取消亳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格的,经所在县、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人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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