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3〕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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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帮助我市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2014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现就做好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
从2014年元月起,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1800元/年.人提高到2000元/年.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由400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这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关心,是认真落实民生工程的具体举措,是坚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联动调整机制的实际需要。各乡镇、街道要采取“致村(居)民一封信”、公开栏、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使群众清楚知道低保保障标准、申报程序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相关情况,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和工作的满意度。
二、坚持原则,把好“三关”,抓住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的重点
(一)坚持工作原则,真正实现应保尽保。要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按照“0123,低进高出”合肥社救模式和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将真正困难的群众纳入进来,体现应保尽保;将不符合条件的清理出去,体现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巢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巢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分类施保的条件,认真对照执行,做到分类准确,并保障到位。
其中城镇低保按照家庭成员困难原因分成A、B、C三类实施救助,对A、B类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在保障金额上给予适当倾斜。
A类保障对象包括:1、城镇“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正在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巢湖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此类人员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艾滋病感染及孤儿,人均按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纳入A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从简,实行保密原则。3、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其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差额部分20%的补助)。
B类保障对象包括:1、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享受全额保障)。2、享受低保家庭中的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学生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差额部分50%的补助)。3、城市低保对象中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偏大(50周岁以上)、身体不好,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其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差额部分20%的补助。
C类保障对象包括: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年纪较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人员,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此类家庭实行差额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30%。
农村低保按照家庭困难原因分成三类四档实施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一类、二类家庭实施重点救助:
一类为丧失或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家庭,按全额保障年补助标准2000元。
二类为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列入重点保障,按家庭收入情况分为2档,二类1档年补助标准1800元,二类2档年补助标准1560元。
三类为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差,年补助标准1320元。
规范管理要做到:一是及时受理申请。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经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不得不予受理或推诿扯皮。二是审核申报材料要齐全。乡镇、街道要以文件形式上报审批请示,并附评审会议记录及公示材料,否则市民政部门不予接收。三是完善低保证发放、年审、回收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有村(居)领取低保证花名册,村(居)要有低保户领取低保证签字表,年审有记录;退保要提前告知,动态管理表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四是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度。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来信要及时办理,办理结果要告知来信人。要设立举报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五是完善资料,健全档案。市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
(二)把好入户调查关,全面了解掌握低保家庭的实际情况。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村(居)低保工作人员等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表要认真、详细、完整填写,并留有图片资料,必要时进行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入户率要达到100%,市民政局入户抽查率不低于30%,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专项督查,抽查率不少于10%。
(三)把好民主评议关,增加工作透明度。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所辖村(居)举行。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3、现场评议(听证)。民主评议(听证)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听证),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票决评价,实行听证的需过半数听证人员同意即为通过,民主评议则需要三分之二评议人员同意方可通过。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四)把好公示关,认真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一榜公示为经乡镇、街道评审小组评审后拟上报到市民政局审批的参保对象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和补助标准;二榜公示为经市民政局拟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要求各榜公示要到村、到组,公示期间为7天,公示内容要完整,并注明市、乡镇(街道)举报监督电话,村(居)务公开记录簿上有记录并拍照留存,无照片的视为未公示。城乡低保家庭基本信息要在市民政局网站,各乡镇、街道政府网站,乡镇、街道、村(居)公开栏内长期公示,其中农村低保另在市民生办网站上长期公示。
三、按照时间节点,全面完成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任务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3年12月10日前)
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安排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月20日)
1、各乡镇、街道成立城乡低保提标审核领导组,制定审核方案,召开有关会议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
2、本次城乡低保审核工作在2013年9月份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再次对“存量”家庭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清退,对经过民主评议(听证)会议符合低保救助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按相应类别给予提高保障标准。各村(居)委会要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低保申请资料、拟提标花名册和动态管理表、低保家庭成员分类统计表、未享受救助特困家庭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村(居)上报的材料,合理安排时间在申请户辖区村(居)委会召开民主评议(听证)会,并进行一榜公示;各乡镇、街道要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审核、评议(听证)、公示无异议的,行文上报市民政局,并附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低保提标资金发放花名册、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分类花名册、未享受救助特困家庭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纸质表格和Excel电子表格一同上报。
3、督查指导,保持质量。市民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乡镇、街道审核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了解程序执行情况,检查三项制度落实到位情况,查看工作资料及档案的整理情况。
(三)审批阶段(2014年1月21日—3月20日)
1、市民政局将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低保对象户提标资金发放花名册、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分类花名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2、二榜公示市民政局拟批准的低保人员名单。
3、经审核、审批,二榜公示无异议的家庭,3月底前提标金额发放到户。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组织。市城乡低保工作领导组将指派成员单位联系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分工村(居)干部要负起责任,全程参与民主评议会议,并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督促民政工作人员加快工作节奏,严格按照时间步骤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负责城乡低保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主管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民政办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分工包村(居)干部要参与村(居)级民主评议听证会议,并对评议听证结果负责;各村(居)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入口关,坚持初审负责制,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执行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严禁人情保、关系保和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违规操作的行为,违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监督,加强绩效考评。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市城乡低保工作领导组将组织民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就低保对象认定、低保程序规范、低保资金发放等情况检查监督,全年抽查量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30%,并根据城乡低保绩效考评的要求,切实做好绩效考评工作,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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