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3〕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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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庙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9月2日
巢湖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巢政办明电[2013]61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规定,以各乡镇(中庙街道)自来水厂为重点整治对象,以供水水质、水压、供水保证率、水源保护等为重点整治内容,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为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安全管理体系打下基础。
二、整治内容
(一)供水保证率。重点针对各乡镇(中庙街道)自来水厂供水是否正常,停水情况及原因,停水时长及时段,停水是否提前告知用水户等。标准为: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的为安全,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为安全。
(二)水净化消毒。供水单位是否采取必要的净化处理、有效的消毒措施,是否建立净化消毒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水质消毒设备、水化学处理剂等涉水产品是否正常使用等。
(三)水质自检。供水单位是否建立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配备能否适应检验要求,日常开展的自检项目情况,不具备检验能力或不能自检项目的委托检验情况等。
(四)供水水质。供水单位1-8月份生活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指标应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砷、镉、铬(六价)、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等项目。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安全。
(五)水源地保护。是否正常开展水源保护工作,是否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区是否设立警示牌,水源是否存在污染隐患等。
三、方法步骤
(一)部署阶段(8月26至8月31日)
及时将工作方案下发至各乡镇(中庙街道)及自来水厂,市水务、卫生、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二)隐患排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由市水务、卫生、环保、水业集团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检查组,深入各乡镇(中庙街道)及自来水厂开展检查督促工作,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格,对存在供水安全隐患的环节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
对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并要求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对未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供水单位和乡镇(中庙街道),市政府将给予通报。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
总结巩固整治工作成果,研究提出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工作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安排专人,明确任务,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水务、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发挥各自对供水保障、水源、水质的管理职能。
(二)强化指导。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专业整改意见,加强供水业务指导,切实增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
(三)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同心协力抓好专项集中整治工作;各供水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切实做好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附件一:巢湖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检查组人员
组成及工作分工表
附件二:巢湖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记录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