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4〕152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政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专题会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省质监局制定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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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doc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总体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

二、监管依据

(一)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4号)等。

(二)其他。省政府和质检总局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规定要求。

三、本部门监管职责

(一)我局承担的审批事项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事项

一是我局针对市场主体具有审批权的事项:

1.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2.省级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3.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5.实验室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6.省级企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7.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

8.GB类、GC类的GC2、GC3、GD2级压力管道、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9.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B级压力管道元件;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10.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11.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1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是由上级质监部门针对市场主体行使审批权的事项: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测机构除外)核准;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5.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7.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

9.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10.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11.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12.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13.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14.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15.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16.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核准;

17.认可机构确定。

三是设区市质监部门针对市场主体行使审批权的事项: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3.计量器具修理许可。

四是我局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

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我局审批事项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提取工商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的途径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相关信息。

(四)行政许可发证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件生成符合省数字办统一规范的电子证照,并对接至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以便工商登记机关通过该系统获取审批信息。

(五)审批及监管工作时限

行政许可按窗口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执行,监管涉及的相关工作时限按本《实施办法》明确的工作时限执行。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未重新获得行政许可而继续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在处罚无证市场主体同时,告知其需办理的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等相关事项。

(三)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对获证企业落实巡查、年审、监督抽查等措施,督促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四)畅通举报渠道。进一步规范12365投诉举报工作,接到举报后,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落实举报奖励工作。

(五)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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