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龙岩陆地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0〕308号
颁布日期:2010-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龙岩陆地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10〕3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龙岩陆地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龙岩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龙岩陆地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陆地港的工作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陆地港项目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0〕215号)精神,进一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龙岩陆地港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陆地港开发建设

(一)建设内容

1、建设地点: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

2、建设规模:规划约1万亩用地用于建设龙岩国际现代物流园区(陆地港),依据《新罗区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期报批、分期建设。

3、发展目标:把龙岩陆地港建设成为具备保税仓储、物流配送、出口加工、生产资料集中交易、综合服务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闽粤赣边区域物流中心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二)优惠政策

1、龙岩陆地港规划区内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应提取部分)净收益部分,通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给陆地港建设运营主体(龙岩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主体),作为建设主体的资本金投入,专项用于陆地港基础设施建设。

2、陆地港内项目建设所缴纳的建安营业税征收后,专项用于陆地港建设。

3、陆地港内项目建设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专项用于陆地港基础设施建设。

4、将红田路(通过物流园区部分称物流大道)、华莲西路纳入市政道路建设计划,建设部门按照陆地港建设进度要求,配合建设主体安排建设。

二、扶持入驻陆地港企业政策

(一)入港企业要求

1、物流企业:(1)运输型、仓储型、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须国内同行业前100名、福建省内前10名、本市有实力的物流企业,或上市公司;港、澳、台地区的物流企业应为该地区同行业前10名,或上市公司。(2)为物流服务的船代、货代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前100名、福建省内前10名。

2、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出口占总产量70%以上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3、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开工建设时间、周期、条件进行建设。自交地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用地优先优惠

陆地港项目用地指标给予优先保证。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为陆地港建设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并可适当放宽其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期限。

(三)财税支持

1、入港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从缴纳之月起5年内,其市、区分成部分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2、生产企业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后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在项目交地后5年内地方所得市、区分成部分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3、物流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后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在项目交地后5年内地方所得市、区分成部分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4、企业所得税在项目交地后5年内市、区分成部分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5、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1、凡陆地港区内新办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5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年贴息补助,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

2、凡陆地港区内新办企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不含1亿元),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年贴息,年贴息30万元以内。

3、凡陆地港区内新办企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年贴息,年贴息50万元以内。

4、对陆地港区内新达到年营业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物流型企业,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运输型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仓储型物流企业,对其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部分给予2年贴息补助,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

(五)降低收费标准

1、陆地港办公设施和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给予减免。

2、依法免收陆地港项目的防雷审查费、放样费、规划咨询费等费用,减半征收电力增容费等费用。

3、陆地港内物流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参照龙岩经济开发区使用价格执行。

(六)扶持货代船代企业

1、鼓励国际货代企业在陆地港报关、施封,标准集装箱年规模达到201至500TEU、501至1000TEU、1001TEU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标准箱20元、30元、40元的补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实施期限暂定5年。

2、鼓励船务公司在陆地港堆箱,供进出口企业在龙岩运箱、提箱。在龙岩堆场年进出集装箱达到500至1000TEU、1001至1500TEU、1501至2000TEU、2001TEU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标准箱10元、20元、30元、40元的补助(以陆地港统计数据为准)。实施期限暂定5年。

(七)优化区域通关

对经陆地港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实行“分批进出、集中申报”,并在陆地港与口岸海港之间推行“属地报关、口岸放行”、直通式通关、转关等多种通关模式。对从我省海港口岸入境的进口集装箱(来自疫区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在陆地港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货物到达海港后直接转单至陆地港,由陆地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陆地港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运至口岸办理通关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口岸查验。

三、组织实施

1、市外经贸局作为推进陆地港建设的责任部门,要切实抓好陆地港项目的推动和落实工作。

2、市直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大通关建设、电子信息平台、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方面积极支持陆地港建设;对本政策意见的各条款负有落实责任的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3、招商、口岸、宣传部门要做好陆地港宣传推介工作,扩大陆地港进出口和物流业务量,促进陆地港健康发展。

四、附则

1、在龙岩陆地港建成并投入正式运营前,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设立的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及其运营企业。

2、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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