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龙政办〔2011〕262号
颁布日期:2011-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强化责任,加强协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11月底前完成龙政电〔2011〕2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闽政办〔2011〕1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2011〕3号)的部署,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十六项措施的通知》(龙政电〔2011〕2号)精神,就建立健全龙岩市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农产品平价商店的总体思路

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投资经营为主,同时承担一定稳价惠民社会责任的商店。

按照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常态化管理与应急调控相结合和政府引导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以产销对接、保障供应为核心,由企业自主投资、自负盈亏、以独立经济体参与市场竞争,以价格调节基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为支撑,通过行政合同的形式,使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的经营者能够在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承担一定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相关商品,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促进粮、油、肉、蛋和蔬菜等农产品价格趋向合理稳定。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异动时,按照政府的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对经营者因执行政府调控协议价而产生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或政策扶持。

二、平价商店的建设目标、形式、资质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平价商店的建设目标

全市要确保年底前设立120个以上以店面或者直供车的形式的直供销售点,其中:龙岩中心城市40个以上,长汀、上杭、永定各15个以上,其他县市各12个以上;设立60家以上的综合超市门店平价销售区,其中:龙岩中心城市25家以上,长汀、上杭、永定各8家以上,其他县市各5家以上;设立5个以上平价农贸市场,其中:龙岩中心城市2个以上,其他县(市)各1家以上。所有的平价销售点(区、市场)实行挂牌经营,明码标价;平价销售品种需涵盖粮、油、肉、蛋、菜,其中蔬菜品种不得少于5种;平价销售品种的价格应低于同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二)平价商店的基本形式1.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农产品平价直供销售点(具体地点需经城管部门审核同意);

2.依托超市建立农产品平价销售区;

3.在城市国有(或国有控股)农贸市场建立农产品平价摊位;

4.其它有利于农产品直销的形式。

(三)资质条件

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企业或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3.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品种需涵盖粮、油、肉、蛋、菜,其中蔬菜品种不得少于5种);

4.所有的平价销售点(区、摊位)实行挂牌经营,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且明码标价,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龙岩市农产品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农贸市场摊位由市场开办单位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平价商店运营管理

(一)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加强平价商店管理,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准入、退出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平价商店的设立申请,并定期进行审验。应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平价商店(直供销售点、销售区、摊位)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对于执行明码标价,提供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按规定经营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

平价商店一经确认,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价格监测预警义务。

(二)加强农产品经营监管。

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农产品实行目录管理,以粮、油、肉、蛋和蔬菜为主,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品种。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保持类别和具体品种的相对稳定,需调整平价农产品类别或品种时,应当报资质认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对平价商店农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实行财政资金补贴期间,价格主管部门每日公布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品种的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作为财政资金补贴结算的基础数据之一。

在农产品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情况下,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合理确定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所经营的农产品价格应低于同类农产品市场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平价商店农产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平价商店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统一标识,对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平价农产品经营区的醒目位置张贴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界定权利义务。有关部门应与平价商店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相关商品;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平价超市(销售区)经营主体与物价、经贸和财政部门共同签订协议;平价直供销售点经营主体与物价、经贸(或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共同签订协议;农产品平价摊位经营主体与各自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与物价、经贸和财政部门共同签订协议。

(四)规范平价商店冠名。

物价、工商、经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经过审核程序,根据不同的经营形式,在商店门面或平价商品经营区的醒目位置悬挂平价商店牌匾,牌匾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的称“农产品平价直供销售点”;二是在超市内部设立的称“农产品平价销售区”;三是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的称“农产品平价摊位”。

四、政策扶持

扶持平价商店建设要采取多种途径,其中包括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经营场所(或摊位)收费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承担平价商店供应的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其他合适的形式进行农业贷款,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给予必要的利息补贴,优先从同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二)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按实际销售量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经营者因执行政府调控协议价而产生的损失,在价格调节基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中列支。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价格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阙明龙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市物价局局长黄明任副组长,成员由新罗区政府,市发改委(物价局)、经贸委、农办、财政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粮食局、供销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黄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负责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细化具体工作事宜,形成工作合力,把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大力推进。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平价商店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各级地税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切实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到位,稳定平价商店补贴资金来源。

(四)有效引导价格预期。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同步制定舆论引导预案和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注重探索创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在支持平价商店建设、政策扶持、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附件:

1.龙岩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龙岩市农产品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3.平价商店农产品目录(第一批)

附件1:

龙岩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阙明龙(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黄明(市发改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

成员:张志佳(新罗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黄锦泰(市经贸委副主任)

温文学(市农办副主任)

邱思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邓盈生(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刘广祥(市农业局副局长)

黄达炘(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调研员)

范启有(市粮食局副局长)

姜乃煌(市供销社副主任)

林仁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黄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龙岩市农产品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物价员姓名

联系电话

建立时间

月租金(元/平方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

其中:平价农产品

经营面积(平方米)

请在以下相应选项前打“√”

经营场所来源

□所有、□租赁

平价农产品种类

□粮食、□食用油、□猪肉、□蛋、□蔬菜

平价商店类型

□农产品平价直供销售点

□农产品平价销售区

□农产品平价摊位

□其他

附送材料清单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申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购合同或协议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理由及内容

(申报单位公章)年月日

行业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3:

平价商店农产品目录(第一批)

序号

具体品种

规格、等级

粮食

1

普通大米

小包装或散装

2

优质大米

小包装或散装

食用油

3

花生油

桶装

4

调和油

桶装

猪肉

5

精瘦肉

新鲜

6

肋条肉

新鲜

7

腿肉

新鲜

8

排骨

新鲜

9

鸡蛋

新鲜完整鸡场蛋

10

鸭蛋

新鲜完整鸭场蛋

蔬菜

11

大白菜

新鲜一级

12

圆白菜

新鲜一级

13

芥菜

新鲜一级

14

空心菜

新鲜一级

15

西红柿

新鲜一级

16

三叶青

新鲜一级

17

芥兰

新鲜一级

18

土豆

新鲜一级

19

花菜

新鲜一级

20

茄子

新鲜一级

21

莴笋

新鲜一级

22

冬瓜

新鲜一级

23

苦瓜

新鲜一级

24

黄瓜

新鲜一级

25

白萝卜

新鲜一级

26

胡萝卜

新鲜一级

27

生菜(或春菜)

新鲜一级

28

菠菜

新鲜一级

29

四季豆

新鲜一级

30

长豆

新鲜一级

31

荷兰豆

新鲜一级

32

莲藕

新鲜一级

33

苋菜

新鲜一级

34

青椒

新鲜一级

35

新鲜一级

36

大蒜

新鲜一级

37

豆芽菜

新鲜一级

38

豆腐

新鲜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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