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政综〔2016〕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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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闽环发〔2014〕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为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作用,现就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制定以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一、储备排污权管理
(一)市级储备排污权的管理。市级储备排污权由南平市政府统筹,优先用于市本级重点项目的使用。
(二)各县(市、区)储备排污权管理。各县(市、区)自行收储的储备排污权,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行出让。
二、出让范围
储备排污权主要用于服务落地于南平市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和调节市场需求。落地于各县(市、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由各县(市、区)各自储备的排污权先行出让,不足部分由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补足。
三、出让顺序
在储备管理权限内,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执行属地出让原则,优先考虑省、市重点项目,实行“先申请,先出让”的原则。
四、出让价格和方式
(一)辖区内项目
凡落地于南平市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均按出让时市场价格的90%协议交易,同时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可叠加):
1、落地于经规划环评审批过的工业园区的项目:
(1)水污染物排污权: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乘90%;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乘95%。
(2)废气污染物排污权:对提供集中供热热源(指为园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或为园区内三家及以上企业提供热源的)的项目,或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沼气)的项目,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乘90%;其余使用清洁能源的项目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乘95%。
2、近三年内完成减排任务的,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乘95%。
(二)辖区外项目
排污权出让给属辖区外的项目,按出让时市场价格协议出让。
各县(市、区)储备排污权的出让价格及出让方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出让办法。其他事项参照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上对储备排污权的管理出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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